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通用2篇)
xx社区党支部:
章,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xx市xx街道xx社区人,大专文化,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xx街道xx社区党支部书记。
章与张于1992年8月结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张),后又未经批准于1997年农历12月22日在温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家私人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张),并在申报户籍时将出生日期登记为1996年8月22日。章夫妇未经批准生育第二孩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计划外生育。但章一直隐瞒事实,逃避计生部门依法处理,并于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又于20xx年7月份当选为风荷社区党支部书记。
综上所述,章刻意隐瞒计划外生育事实,未经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经安阳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章党内除名处理。
中共安阳街道工委
年9月14日
xx镇xx村党支部党员林,男,1961年11月出生,20xx年07月14日入党,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