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党察看的决定(通用2篇)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给予王兴堂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王兴堂,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48年8月生,山东省邹城市人,1967年参加工作, 1975年8月至1978年7月在曲阜师范学院就读,1976年7月入党,毕业留校后历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科长、副处长、党总支书记、处长等职,20xx年至20xx年2月担任曲阜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20xx年8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后取保候审。
20xx年1月底,王兴堂以单位购车名义向煤炭供应商借款5万元,后退还2万元,其伙同他人将剩余款项贪污,王兴堂个人非法所得共计14,057元(其中包含后勤管理处其他剩余资金4057.37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20xx年1月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王兴堂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兴堂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触犯了刑律,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使广大党员能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中纪法复〔199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后勤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委会审查批准,给予王兴堂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xx年5月30日
关于转发《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区级部门党委、纪检组(纪委),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
现将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自纪发〔20xx〕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2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