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决定书(精选2篇)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丽执法( )责停决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在 违法进行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听候处理。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日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黄折徕:
身份证号码:4304227
地址: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xx年7月17日现场监察,你在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建设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需要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衡南县人民政府对你厂依法进行取缔关闭(南政发[20xx]7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xx年7月17日《环境现场监察文书》、20xx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停止排污,并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xx]7号)要求予以依法取缔。
如你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