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汇编两篇】

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通用2篇)

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 篇1

1月1日凌晨2:00,保卫处接到电话举报,研究生公寓楼513宿舍喧哗哄闹,影响周边宿舍休息。经核实:513宿舍丁涛、武志浩、康举以及李琳、刘家楠在宿舍玩游戏、唱歌、嬉闹至凌晨,经保卫处同志敲门提醒后才安静下来,情况属实。

研究生部为维持安静、有序、正规的宿舍环境,已通过多种渠道对研究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宣传与教育,个别学生依然无视校规校纪,我行我素。在公共场所哄闹、扰乱正常秩序者是极其恶劣的。为警示全体研究生,根据《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学生违纪处罚办法》[20xx]203号第十条等文件精神,结合违规学生事后的认错态度,研究生部研究决定给予如下处理:

给予20xx级研究生丁涛、武志浩、康举、李琳、刘家楠通报批评;

根据《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学生违纪处罚办法》(首体研字[20xx]203号),以上同学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 篇2

慕毅飞,原温岭市委党校主任科员,20xx年2月退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多次公开发布、转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市纪委会20xx年4月15日研究,决定给予慕毅飞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温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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