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精选4篇)
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地址): xx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荣良
因你公司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A2充电车间供电系统进行查封 。
A2充电车间供电系统查封 自 年 2 月 13 日至 年 3 月 13 日,以 就地 方式,存放于 你公司A2车间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环境保护局或者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2月13日
(xx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关稽封/扣决( ) 号
被稽查人: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因稽查工作需要,我关决定对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 天,自查封/扣押之日起算,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化验、检验期间。
被稽查人不服本查封/扣押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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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涉嫌 行为,本局根
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
如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财物,未经本局同意,不得隐匿、销毁或转移。
附:《财物清单》第 号
重庆市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行为涉嫌违反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单位)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