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除名决定书【通用两篇】

党员除名决定书(精选2篇)

党员除名决定书 篇1

雁荡镇西门岛村党支部党员施达苗,男,1973年6月出生,1994年5月30日入党,施达苗同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施达苗同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雁荡镇委员会

年12月7日

党员除名决定书 篇2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小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小军和妻子郑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小军和郑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军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小军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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