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职的决定(精选2篇)
20xx年,兴隆洼镇大甸子村林改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支部书记张兴铁、村支部副书记宫子建、村委会会计宫玉东三人商议,每亩公益林收取5元林改费用,合计收取资金56355元,其中用于林改费用支出33191.81元,余款23255.19元。截至调查组调查时,张兴铁手中保存4000元,宫玉东手中保存13356元,宫子建手中保存5899.19元。所收取的林改费收入及支出均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大甸子村在落实老促会的养驴项目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收取项目保证金的名义按每头驴2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取20800元,至调查组调查时,在张兴铁手中保存,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至20xx年,经大甸子村班子集体商议,将村集体公益林落实到个人名下,套取公益林补助59332.06元,统一收回交村会计宫玉东保管。
20xx年10月9日,敖汉旗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兴铁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宫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宫子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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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东,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程度,瑞安玉海街道人,20xx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9月至今担任局高楼水利站站长。
蔡建东同志在担任高楼水利站站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20xx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蔡建东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蔡建东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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