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超限新决定标准(通用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车辆运输车装载标准为:禁止双排装载,自20xx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20xx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运行。
新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按照新修订的GB1589-20xx《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来认定,改变过去交通部门超限认定依据《公路法》、公安部门认定超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与超载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普通公路网主要依托超限检测站拦截,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调整为单排装载后放行;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加强对车辆运输车场站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布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xx年9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认定超限超载行为,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及处罚。
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相对人进行引导、罚款并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