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精选2篇)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路土责 [20xx]16号
当事人:陈X妹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30年11月19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30111945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家庭关系:户 主
当事人:陈X云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02月05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020545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子
当事人:胡X娥 性 别:女 出生日期:1968年11月17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111746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儿 媳
当事人:陈X英 性 别:女 出生日期:1970年09月17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0091745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女
当事人:陈X拉 性 别:女 出生日期:20xx年04月25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100420xx042529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孙 女
当事人:陈X雅 性 别:女 出生日期:20xx年06月04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100420xx060427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孙 女
经查,当事人陈X妹、陈X云、胡X娥、陈X英、陈X拉、陈X雅现有位于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的房屋占地面积76.13平方米(土地确权发证面积47.52平方米),建筑面积226.68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占地面积50.18平方米,建筑面积200.73平方米,简易结构一层平房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砖木结构一层房屋占地面积11.55平方米,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20xx年2月1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xx]第11387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在路桥螺洋街道办事处和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同当事人协商沟通,并就当事人补偿、过渡、安置、社保等事项予以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拒绝腾退房屋,交出土地。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户籍证明6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2、本机关掌握的《土地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依法取得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情况;
3、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拆迁补偿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际面积及评估价值;
4、本机关掌握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土字[20xx]第11378号)等审批资料复印件和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出具的《XX村村民茹X领等四户房屋坐落与征地红线范围示意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土地坐落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且该征地行为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5、本机关收集的当事人房屋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5份和螺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各2份,证明当事人至今未拆除房屋,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实;
6、螺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2份、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政府已依法实施征地行为并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7、XX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通知》和送达回执4份、过渡房照片3张、《证明》2份,证明XX村村民委员会已就相关补偿费、临时住房过渡和社会保险予以落实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或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份,证明由于当事人拒绝协商并享受相关补偿安置事项,螺洋街道办事处已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9、本机关收集的XX村村民安置房屋现场照片2张,证明正式安置房已结顶待分配;
10、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说明》1份、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和台州市路桥区社保基金提取清单及票据2份,证明政府已落实当事人被征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本机关认为,国家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土地的,原使用该土地的当事人应依法及时将土地交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至今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现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使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交出土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签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八、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九、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发布的规章以及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