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度(精选10篇)
为了加强对我院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条聘用人员的聘用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聘用临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审核,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与本院签订用工协议。
3、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4、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
5、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根据法院工作情况,如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视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会议同意,方可续订。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法院声誉、法院形象的,或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条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的福利参照正式工作人员减半发放。
4、院里原则上不负责安排聘用人员住宿。
5、聘用人员工资由政治处造表,院长签发,院财务发放。
6、每半年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聘用人员优秀数额按30%核定,由院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格次。按优秀、合格设立优秀奖和满意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7、因聘用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8、无违法违纪和过错责任的,用工协议解除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调整优化学校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符合学校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2.基本思路: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教职工聘任制。
二、聘任范围
所有公办教师
三、聘任原则
1.坚持注重实际,任人唯贤,秉公办事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原则。
2.考核和考试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试根据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内容包括教育理论,专业知识、教材教法三部分。
3.学校和教职工双向选择。要把尊重个人意愿和服从整体需要有机结合,既要考虑学校工作的整体需要,又要尊重教师人个意愿,正确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4.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要把设岗情况、教师职责、教学任务、任职条件、工作目标等公布于众。教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平等参与竞争,学校择优聘任。
5.年龄、学科结构合理。通过聘任,学校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要趋于合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教育创新,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3.取得拟聘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五、聘任步骤
1.聘任范围。
所有公办教师
2.聘任程序。
(1)核编定岗。根据“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核编原则,下达教职工编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3)公布岗位及聘任条件。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4)应聘。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及教师应聘情况,由聘任领导组研究聘任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6)颁发聘书。受聘教职工的任期一般为1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后,不因领导的职务变动而终止。
2.聘任双方应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违反聘任合同的,承担违反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3.聘任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聘任岗位的任务指标和工作目标责任,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纪律及其它要求等。
4、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双方同意,可以续订。
七、其它
1.解聘。
2.缓聘。
3.低聘。
4.辞聘与拒聘。
5.落聘。
八、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2.制定方案阶段;
3.全面实施阶段;
4.转岗分流阶段
为了贯彻“德育为首,教学为主”的学校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应聘班主任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苍南职业中专学校班主任聘任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应聘对象:
全校教学人员
二、任职条件:
1、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教育教学工作,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具有主人翁意识和拼搏奉献的精神;
3、具备创新能力,能不断探索、研究科学的工作方法;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综合业务能力;
5、身体素质好,精力充沛,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学生工作中。
三、聘任方法:
1、每一学年为一个班主任聘任周期,始聘时间为每年八月份;
2、每年七、八月份,政教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初步确定班主任名单,然后报校长室研究通过,最后由校长签发聘书、校办备案;
3、做好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应尽责任,凡已被聘为班主任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聘;
4、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向校长室提交书面报告,由校长室研究后再作决定;
5、班主任任职期间,因偶发事件、或者身体原因确实无法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由校长室研究决定暂缓其班主任工作;
6、班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态度不端正而导致学生工作效果极差的,由政教处报请校长室视情况研究决定给予中途解聘;
7、因学校工作需要,校长室可中途增聘班主任。
四、奖惩办法:
1、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和工作考核奖金,具体按《苍南职业中专学校班主任考核办法》实施。
2、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在学期学年评先、评优、晋级、进修和外出培训工作中优先考虑。
3、班主任工作任职期满5年后,第6—7年续任班主任的每月另加考核分50分(即100元);班主任任期职满8年以上(含8年)的每月另加考核分80分(即160元);高级职称的班主任每月另加考核分50分(即100元),但职称和年限加分不重复计算。加考核分时,班主任年限计算不含高三实习班任期。
4、凡拒聘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将确定其为学校潜能发展劝导对象。
5、凡任职期间中途被解聘的班主任老师,三年内取消其评先、评优、晋级的资格。
五、本方案于20xx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施。
六、本方案解释权在校长室。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办工作。我办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办机关各处(中心)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聘用计划管理。岗位聘用计划由机关党委(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处、中心)协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报办党组审定。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派遣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我办选定合适人选,推荐给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后派遣至我办;二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我办提出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招聘员工,经我办认可后聘为其员工并派遣至我办。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岗位聘用计划主要用于汽车驾驶员、打字员等工勤岗位。个别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计划从严掌握。涉密和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具备聘用岗位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劳动技能。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同时具备其它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处(中心),根据岗位聘用计划,商机关党委(人事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办党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派遣至我办工作。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我办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员工需填写《湖南省编办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临时聘用人员在上岗前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处、中心)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我办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办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办,参加我办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办可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办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办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机构编制部门形象的;
(五)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办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办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章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我办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劳务派遣机构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我办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我办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非因公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双方正式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上岗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应聘手续:
1、所有应聘者都必须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及附两张免冠近照,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岗位资格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2、应聘者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详实正确,如有隐瞒及虚报,将随时解聘、辞退,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3、受聘后若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需在两周内通知总办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据,以避免应有权益的损失。
4、聘用新员工的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②身体健康;
③无不良记录;
④具备劳动部门要求的相关上岗证件。
二、试用期:
1、新聘员工实行5个工作日试岗期,试岗合格进入1个月的试用期(试岗期出勤天数包含在试用期),特殊情况公司有权适当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不能缩短试用期;试用期享受公司规定的薪酬待遇。
2、新聘员工在试岗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工作关系,而不支付包括工资在内的任何费用。
3、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辞退,按规定支付工资,而不作任何补偿。
4、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转正,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5、入职流程:
①操作层员工(公共秩序员、保洁员、维修工、厨师)
面试(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复试→试岗5工作日(合格)→培训三天(合格)→总办签字同意→填写《入职审批表》→办理入职手续→发放工牌及《派遣单》到部门→发放工装转入试用期→人事档案存档→试用期一个月合格后填写《人员转正表》成为正式员工。
②管理层员工
面试(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复试(合格)→培训三天(合格)→总经理签字同意→填写《入职审批表》→办理入职手续→定制工牌、工装→品质部见习15天→人事档案存档→岗位试用15天→试用期满→个人工作总结→填《人员转正表》→批准后成为正式员工。
三、转正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操作层员工的转正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品质部和总办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管理层员工的转正由部门负责人、品质部、总办审核,总经理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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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入职培训的目的
1、使新入职员工熟悉和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工作流程及各项制度政策,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2、使新入职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3、帮助新入职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投入工作角色,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凡本公司新入职员工、新聘驾驶员、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举办的入职培训,熟悉本制度。
第三条:入职培训的内容
1、本公司的概况及公司管理制度。
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规定。
3、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岗位基本专业知识、技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应急救援知识和演练。
5、部门内安排的其它培训及业务学习
第四条:对于新入职员工的入职培训,按照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入职培训
2、各管理部门入职培训
3、各岗位入职培训
第五条:培训结束后
为保证入职培训目标的实现,在公司入职培训结束后,员工所在部门必须对员工进行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岗位入职有持证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