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度【热门14篇】

审批制度(通用14篇)

审批制度 篇1

一、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审改工作重要问题。实行市县(区)联动,确保市县(区)审改工作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加强对市县(区)联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过程控制,将县区审改工作情况纳入x年度县区软环境考核。

(二)源头治理,“三减”实现权力真正瘦身。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在全面精简和充分放权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削减审批环节、削减审批收费。市本级原有行政审批事项x项,后又两次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xx项,涉及行政审批主体家,经过自查自清、初审反馈和专家评审,确定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xx项、拟取消xx项、拟合并x项、拟下放、部分下放xx项、拟暂停使用xx项、调整管理方式x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任何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录之外无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三集中四到位”承诺时限的基础上,逐项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明确每个审批环节办理时间节点;能按即办件办理的事项,一律按即办件办结。法律、法规、条例等设定自由裁量的审批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视情降低收费标准、暂停收取或取消。

(三)再造流程,“四联”提高审批流转质效。一是大力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拟保留的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清理审核,审批时限累计压缩天,审批环节减少xx个,前置要件削减xx项,推进审批事项向窗口授权xx项,xx项承诺件转为即办件。二是积极推进流程再造。重点实施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房地产开发、工业、基础设施类建设和公益性等四种类型;将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等x个阶段,其他类型项目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x个阶段,各个阶段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审批事项和中介环节,限定审批时限。再造后的审批时限(不含公示、中介、专家论证等时限)分别为、xx个工作日。三是积极推行“四联”审批。创新审批方式,实行前置审批联用、相关事项并联审批、园区前置审批联办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现审批事项“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联审联办、限时办结”。

(四)统筹协调,“五推进”打造一流政务服务。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推进集约化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机构设置,深化行审批服务“三集中四到位”。二是推进标准化建设。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空间。三是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优化行政服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五是推进系统化建设,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形成体系。确保实现“审批事项数量降到x项、基本建设审批用时控制在天、审批事项集中率%”的“三个一百”目标。

二、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审批服务软硬件水平有待提高。硬件方面:市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建设由于种种原因,迟于计划进度,导致审批中心搬迁工作无法按期完成。软件方面:一是职能归并工作滞后;二是规范性制度建设和落实的力度有待加强;三是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了整体服务水平。

(二)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行政机关依然存在“以批代管”、“只管审批、不担责任”的行为习惯。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大量精力放在如何办理许可证和有关批文方面,但许可证发放之后,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却监管不力,导致侵害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虽然我市建立了行政效能投诉、行政首长问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效能评估等监督制度,但这些内部监督往往缺乏制约和强制性保障,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作用也不够明显。尤其是审批项目从窗口受理到审批结束,行政服务中心难以对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三)信息化建设对管理创新的支撑功能有待提高。网络作用未充分发挥。有些部门行政审批在网络上只能进行审批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和查询办事进度等,行政审批事项仍然需要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还要提报审批文件、图纸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也增加了审批时间。个别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的电脑信息仍然是网内网外“两张皮”,给办事群众造成政府有多张面孔的感觉。

三、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行政理念。一要简政放权。就是要管住行政权力,划清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的“边界”,建成“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模式。二要分层分类、统筹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是一味追求审批项目数量的减少,更不等于政府放手不管。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如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不是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独立承担的,就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政府反而要加强监管;而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通过质量认证和事后监管等能够达到管理目标的事项,特别是便民服务领域的事项,则应该能放则放、能减则减。

(二)加强监管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一要强化批后监管。要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审批后的监管,监督检查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事行政审批的活动,建立审批监督档案机制,记载审批部门监督被审批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和被监督者签字,予以存档,并抄送监察部门。对取消、暂停使用、下放、调整管理方式或由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办法,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工商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相关监管部门,便于相关部门跟进监管。二要强化效能监察。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批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实行审批和监管分离,防止自己审批自己监管。要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审批服务流程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三要强化政务服务窗口监管。要制定政务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效能监督,督促窗口人员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落实服务责任。

(三)防治审批腐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审批腐败。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行政权力无论是被动“出租”还是主动“寻租”,都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是要靠法律的严惩。要实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稽察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稽察出的违规违法审批问题,坚决进入法律处理程序。检察机关要把行政审批腐败犯罪作为打击重点,重拳惩治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渎职等犯罪,有效遏制权力寻租。二要强化全方位监督,积极预防腐败产生。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法定审批流程工作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建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的各项政策、重大经济活动要在群众容易获得信息的渠道中及时披露,减少暗箱操作,用“阳光”做最好的防腐剂。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承办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人大、政协要加大督办的力度。四是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如对一些事关群众利益、社会广为关注的行政审批,采取听证制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滋生。五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一些行政审批中,采取向社会公告和组织专家委员会咨询的办法,防止人情关系对项目决策的干扰。

(四)加强软硬件建设,夯实行政审批服务基础。一要加快场地建设。有关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增加力量,加快场地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按期交付。二要强化职能归并。相关单位要尽快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制定职能归并和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在职能和编制上固化审改工作成果。三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人员素质建设。注重综合性与专业性的结合,改变单一的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全面增强行政审批人员的服务意识、创新观念和执行能力。四要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进度,打造审批“直通网”。建议进一步整合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审批中心运行系统、部门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等网络系统,统一网络架构标准、统一数据接口标准、统一数据推送标准、统一行政监察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一网式”运行机制,实现市县(区)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网申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尽快建成网上审批大厅,打造审批“直通网”。

审批制度 篇2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合同审核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公司合同审核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4条合同审核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5条合同审核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6条合同审核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7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8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审批制度 篇3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增收节支,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利用率,是学校财务、财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国家法令,教育师职员工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扬主主人翁态度,参与学校舯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由园长审批,总务主任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加强财务的计划管理,通过调查研究、校内各部门先造预算,由园长财务根据收入预算情况平衡后,合理调配,作来正式预算。预算方案报总务后有计划地控制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盲目开支。每年终结算。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和各种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随意改变收支范围和标准的现象应予在抵制。

第八条报销手续要齐全,认真执行《实物清购单》制度。

审批制度 篇4

摘要: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城市规划监督最核心的环节是规划审批。因此,文章首先分析审批权下放的研究成果和背景,总结规划审批的监督效应。然后分析目前规划审批监督机制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规划审批;优化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行政体制的改革逐渐变成学界、政界等领域的焦点,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据,提出“大部门”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政府与社会创新管理和社会建设等相关内容。文章主要阐述了目前分级规划审批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背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规划审批制度,并提出一些使规划监督能有效运行的建议。

1国内理论研究

1.1城乡规划管理集权和下放问题我国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权利的分配、执行、归属等问题都是制度研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管理权限的分散、集中问题和城乡规划管理紧密相关。规划管理权限的内容不断丰富,其中主要有规划组织、规划研究、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

1.2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研究我国当前在规划审批制度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以规划审批固有的监督价值为基础,各个学者对改革规划审批制度提出了诸多相关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专家的评审制度对决策的整体智慧有提高的作用,并对决策主体的判断做出分析,使审批监督发挥效应。为了使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充分的发挥出来,学者对规划审批制度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2规划审批制度监督效应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行政管理的长期影响,城市发展的主要调节手段逐渐变成行政调节。在进行规划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效是分级审批最集中的体现;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既能对城市和国家发展的命脉资源进行控制,又能监管城市开发强度,对城市的文化和物质环境有良好的提升作用,极大的保护市民的整体利益。

3西方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分析

3.1改革带来的规划审批权下放目前大力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自20xx年以来,国务院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权高达两千八百多项。国务院对审批权的下放并没有对城市原有的规划审批体系产生本质的影响,由市向各区县下放是行政审批权的主要体现,其下放的范围广、速度快。我国许多地级以上的城市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划审批权的下放。由于部分城市的监督机制尚未成熟,使得在规划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3.2弱化规划审批的监督效应就地级市以上对的城市而言,下放规划审批权对明确区、市两级的城乡规划事权有利,将实际规划部门的主要精力有效地集中到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监督检查以及宏观统筹上,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的问题将由区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对于目前具有规划审批放权操作的城乡,其外部监督机制存在层级间有效性、监督机制有效性确定等问题,尚未成熟,从而导致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审批的不规范操作。在进行详细层面的规划层修建时,当地政府自己审批、审查的局面,使监督的效力大大降低。不仅如此,在实际进行决策时,审批会议的过程、通知以及成员,大多采取内部封闭式的讨论和投票,并且投票的结果也是内部封闭式的,因此,审批会议缺乏透明的、可监督的操作机制。

3.3变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在原有的规监督机制中,规划审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审批权下放后,尽管对企业投资地方建设项目的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合理建设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在规划审批前就发现的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损失远远小于在开始执行规划后发现的问题。

4完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的建议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分权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尽管如此也必须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

4.1慎重下放规划审批权在进行规划审批权的下放过程中要逐步推进,对于类似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因素,相关部门应适当保留部分审批权。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特征,对审批权进行不同程度的下放,强化管理水平落后、发展基础差的地区的审批权,并进行统一管理,防止下放后产生操作违规、管理混乱的现象;而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应考虑下放更多地审批权。

4.2强化权利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权利下放给监管工作增添了诸多工作,依据现有的规划监督手段,对适合地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讨论。比如,严格对下级规划审批部门的规划公示进行监督;明确其责权,将问责机制建立完善;对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督查员制度进行完善。

4.3提高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城乡规划发展主要的方向将转变为城乡规划的社会化,城乡规划的基本保障是公众的参与。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行政层级制度是政治统治、社会治理以及政府经济管理等多项职能统一的体制,是政府决策、执行、执行和监督的内循环封闭体制,除此之外,根本原因是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良发育。若想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挑战,则需要对外部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培育,并且不断打破对规划审批权的路径依赖。

4.4分权于民对行政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根本目的进行明确,权利应该下放到普通民众中间,公众是分权的最终对象,而不是将权利下放到个别领导的手中。现有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是规划审批权限下放的目的,上级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下级审批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公众参与,而不是开设地方投资建设的后门。可以通过地方NGO的组织能力,完善当地的公众参与机制,并且制定跟地方相关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条例,引导当地居民有组织的参与到规划审批的过程中去。培育好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是规划审批放权的前提,不能打着建设服务政府的旗号,却做着“经济主导型政府”的事。

5结束语

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改革目前已经步入瓶颈期,要有效的监督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率,且不能对效率过于重视,忽略监督。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发展的大背景,下放规划审批权是必然的趋势,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将权利下放得过于随意,应对其下方的时机进行慎重的考虑。权利下放后要打破对单一监督的依赖,对权利运作的监管效率进行提高,从而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更好的结合,与此同时加强公共的参与度,以达到分权于民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洋.土地规划管理与安全城市的构建:美国的经验[J].国际城市规划,20xx,(4):3-9.

[2]屠李,张超荣.多元利益诉求下的规划审批制度改革[J].规划师,20xx,(9):99-103.

审批制度 篇5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县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

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等。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学校行政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要求保管。

审批制度 篇6

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8年国务院251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99年民政部18号令)

四、审批权限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

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人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4、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

审批制度 篇7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务费用、差旅费费用报销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标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客观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以下若干办法:

一、所有公务事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所发生费用产生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等正规发票,收据、白条、发票复印件、用其他发票来代替等一律不予报销。

二、公务事项的费用报销:公务用品的购买,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办理,原则上业务科室不得自行采购公务用品。

三、因公务事项的招待费,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参加人员,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

四、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路线到达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转道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严格控制住宿标准:会务通知书明确住宿标准的,按照会务通知标准执行,其他的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由接待单位,会务单位承担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享受伙食补助。

五、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乘坐汽车的汽车票原则上要求车站机打的'票据,凭票报销;采用手撕汽车票的,确认情况属实的,按票面价格报销三分之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人员严格控制乘坐飞机。

六、外出进修培训,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中途返回发生的车票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属公务原因,须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方可报销。

七、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等,出租车票,单位不予报销。

八、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火车票订票费报销5元/人次。

九、驾驶员只负责填报本人的交通费,其他公务费用由经办人填报。

十、原则上2周内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个月。

审批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院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部门(院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审批人员

第四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院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

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院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或联系院部校领导是分管部门或联系的院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校长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院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含授权审批人)报送校财务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七条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相关的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与使用等必须经过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机动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经归口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依据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

(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院部)的行政运行经费及日常专项。

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8万元(含,下同)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专项经费。是指部门(院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经费,由所在部门(院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

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8万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经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四)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研课题支出遵循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支出依据科研经费预算书或科研合同。

科研课题1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科研课题1-3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科研处审批;

科研课题3-8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课题8万元以上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五)机动费。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机动费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处审核并提出经费处理建议。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8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8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机动费一次性直接列支的,按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机动费分次执行的,应单独设立项目,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六)“三公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三项经费。

5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000元以上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七)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社保基金、公积金等,由财务处长审批。

2、公用水电费支出,由后勤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财务按照财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4、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二、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1、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内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

2、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追加,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

学校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需填制基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基建部门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监理、项目现场代表、基建计划管理人员、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5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0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批准。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建工程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基本建设借款

工程项目借款由基建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批文,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医疗基金等政策性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类专用基金支出计划应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福利基金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学校福利委员会会同财务处、人事处制定计划。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1-8万元由工会主席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二、学生奖助基金

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1万元以下由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1-8万元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用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救助,支出管理按学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办法执行。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额在0.5万元以下由校医院院长审批;0.5-2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2-8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8万元以上,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教职工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学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支出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等其他代管经费。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制度规定,列入代管经费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代管经费使用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结算中心资金审批权限

结算中心资金是指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结算中心开设新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在银行间调度,由财务处长审批。在保证学校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可以对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有偿使用。各独立核算单位向结算中心申请资金,利率不低于学校银行贷款利率,并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结算中心向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0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财务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和银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银行贷款

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一)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上报。银行贷款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及本金由财务处长审批。学校利用事业资金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校财务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章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xx〕45号)同时废止。

审批制度 篇9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校外集体活动审批制度,请各年级组、各班级认真贯彻执行:

1、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将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细。

2、学校加强对校外集体活动的领导,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确需交通工具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3、实行校外集体活动报批制度。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填写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经大队部、教导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提早一天以上报请校长批准。组织春游、秋游活动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时间,提早一至三天报教育局批准后分各年级组报批。

4、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要确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教师,安全负责人为校外集体活动的总指挥。年级组活动安全负责人为年级组长,大队部活动安全负责人为大队辅导员,全校性校外集体活动安全负责人为教导主任。

5、 制 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安全预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事先对学 生、 安全保卫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学生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 学生前 往。

6、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校长,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护及善后工作。

7、在校外集体活动组织过程中,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违反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谁组织、谁负责,责任人师德考核不合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考核不称职,并按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

10、本制度自20xx年3月18日起开始执行。

审批制度 篇10

为规范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安全预防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一、各年级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动。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义务帮扶等活动,在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前提下,在分管校长批准,安全防范方案报政教处备案的.情况下,上报教育局批准。

三、在举行大型活动之前一月,由学校向教育局提交详细的活动申请表,其中要说明活动举办的时间、场地、参加人数,及活动具体宗旨等安全制度措施。活动结束后,由学校交书面活动总结交教育局存档(一式一份)。

四、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等大型活动由校长写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一名校级领导主抓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批制度 篇1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学生社会实践、外出活动规定。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前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 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并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4.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严禁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7.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9.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10.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1.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操作。

本制度为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应采取的申报、审批程序,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审批制度 篇12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xx〕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七条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1.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2.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筹设批复意见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章程。

(二)民办幼儿园应提交:

1.筹设批复意见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5.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二)款和第八条(二)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经核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儿所、亲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等。

第十七条《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批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研究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申请时须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计划资助约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学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资助,且申请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为3~6个月),须有对方邀请信、英语合格证明及研修计划等材料。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南东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在境外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须有会议正式录用通知。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资助在国外的科研经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5000-15000元。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资助经费。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南东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校通知[20__]88号)。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审批制度 篇14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进程,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设置、科学规划”、“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完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以下称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制度。

一、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

规范化幼儿园办园必须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及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同时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选址的原则。

新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干道、过境路分割的区域;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儿园,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幼儿园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

(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规划设计并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6-12个班,不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农村3-9个班,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三)面积要求: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4㎡以上(含露台、一楼架空层),其中,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2㎡。(户外必须配备30米直跑道)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保卫室,有完善的安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如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活动用房(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服务用房(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校车配置:

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的,须申请并经区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校车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线路接送幼儿,不得擅自改变线路。

(七)消防、防雷、卫生、食品经营、环境、房屋质量等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或意见。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人员配备必须分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本审批制度各项要求。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专职安保人员。

二、申办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关评估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筹设通知书送达给举办者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通知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经区教育局审查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等,填写《申报审批材料》,然后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网上服务窗口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以取缔。

(八)幼儿园举办者凭区教育局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到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人举办: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园舍场地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和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筹设通知书;

3、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5、园长人选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审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必须按本制度申办,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申请变更园址时,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且育人环境、设备设施等要比原幼儿园有明显的改善,原则上应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准入条件,经所在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印发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梅县区教字[20xx]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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