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合集2篇)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精选2篇)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 篇1

一、法律法规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管理机构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相关手续

按相关规定履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以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改变辐射工作内容或终止辐射工作时,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并每2年组织复训。

2.单位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佩带个人剂量仪,每季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记录存档。

2.组织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每2年接受身体检查,并将健康档案存档。一旦发现任何健康问题,立即送有资质单位救治。

3.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等。

六、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

1.已与签订委托监测合同,每年由该单位对我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2.已配备或拟配备的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年度评估报告

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源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内容应包括:辐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地方环保部门。

八、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 篇2

为防治放射性治疗,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制度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为我单位射线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线工作,保证放线工作场所安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四、放射科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确保存放场所能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五、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火和应急措施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六、建立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上报环保局备案。

七、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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