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培训制度(通用6篇)
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射线安全知识,了解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适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四、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学习相关防护标准,加强安全操作意识。
五、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考试,学习先进的`安全防护知识。
六、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水平,杜绝事故发生。
七、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一对实验员培训制度
由有关人员对实验员进行各类仪器设备性能、用途、用法、使用注意事项、保养方法等进行培训,使实验员能熟练地使用、保养各类仪器。
参加本实验室所开实验的准备和预实验,使实验员掌握所开各项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技能,逐步实现指导学生实验。
参加研究生课题及科研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掌握一些新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技能为开新实验项目打下基础。
二对兼职人员(指导教师、兼职保管人员)培训制度
由有关人员对兼职人员进行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用法,使用注意事项,保养方法等进行培训,使兼职人员能正确、熟练使用、保养各类仪器。
首次上岗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要进行试讲。
首次开的实验项目要试作。
参加科研提高其科研能力,掌握新的实验方法、技能,为开发新实验项目打下基础。
按计划送出去或在校内、院内进修学习。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实施放射物给药和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8、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9、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10、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1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
自修改治疗计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
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
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料。
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