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设备管理制度(汇总16篇)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6篇)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使生产制造所需的设备得到适当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满足生产的需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行生产制造设备操作及管理维护的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3.定义(无)

4.职责

4.1生产部经理负责对生产制造设备的建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验收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

4.2生产部设备维修班负责:生产设备的维修与检查。

4.3设备使用部门/班组负责: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记录。

4.3生管采购组负责: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

5.工作程序

5.1设备的添置和验收

5.1.1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设备的更新计划,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后由生管采购组进行采购。

5.1.2设备采购进厂后由生产部设备使用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将所有设备列入'设备一览表'中。并建立设备档案,填写'检测/生产设备履历表',连同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采购合同等资料一同归档。

5.2设备使用和保养

5.2.1生产部依据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在生产厂商的`协助下制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管理部的协助下组织操作人员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

5.2.2操作人员上岗前需经使用单位培训,并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2.3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设备日常点检,按照设备保养点检内容对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填写'设备点检记录表'。

5.2.4生产部负责制订'设备保养规程',并制订设备保养计划并有效实施,保养实施完毕后填写'设备保养验收记录表'。

5.3设备维修

5.3.1设备维修由生产部设备维修班负责实施。可以是外请制造商或其它维修单位。

5.3.2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停机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设备维修人员应将维修情况登记在'检测/生产设备履历表'中。

5.4设备事故的处理和设备的报废

5.4.1发生设备事故,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逐级上报,由设备维修班负责组织维修。

5.4.2事故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分析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报管理部存档。

5.4.3设备经维修后无法使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后报废。

6.参考资料

6.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qp420220)

6.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见权责单位档案索引)

7.报告和记录:

7.1设备一览表(fm750201)

7.2检测/生产设备履历表(fm750202)

7.3设备点检记录表(fm750203)

7.4设备保养验收记录单(fm750204)

7.5设备事故处理报告(fm750205)

7.6设备报废申请(fm750206)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2

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日常维护息息相关,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室外铁件的防锈及室外不锈钢的日常保养。小区内主要要单元门的防锈、路灯杆的防锈、监控杆的防锈、室外栏杆的防锈;

2、供水设施的'保养,抽水泵如果不是经常使用的话,每周必须开启一次,不少于30分钟;

3、游乐设施。游乐设施易磨损,日常维护中,要注意所有轴的润滑程度及铁件的防锈处理;

4、道闸。道闸必须每天清洁,每半年给轴承上一次黄油;

5、室内监控设备、电脑,要做好防潮,每年进行一次大清洁,清除内部灰尘(此项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式进行);

6、室外箱变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物业公司不用管理;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视频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做为日常执法活动专用工具,应对以下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执法队负责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返回机关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原始资料储存到执法信息服务器;因连续工作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等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储存到执法信息服务器。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泄露现场执法记录信息资料。

第十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服务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与同案的文字资料一起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移交至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我局定期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二)执法检查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信息的储存、归档;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4

1.购置或租赁的设备、设施、用具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要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验,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采购、租赁和使用。

2.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门机构的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资料管理档案。

3.向外出租机械及机具,必须审查租赁单位资质,对不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出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

4.大型或特殊设备、设施的装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装拆时要有按规定审批的专项方案,禁止不具备装拆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装拆过程要按照装拆方案,专人指挥管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和防护。安装后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严格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运粱机)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装后或使用前,要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等人员参加验收,并要查验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做好验收记录,由参验各方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要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6.在水电站油库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要按照建设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防护。

7.加强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管理。要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工具。配备的安全检测工具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证件,并要按规定进行复检。

8.在布置施工现场时,对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要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语

9.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现场人员购置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1)设备的各级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维修保养技术、质量标准,工艺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做到设备维修保养有标准、规范、验收等记录。

(2)设备的使用除应认真执行持证操作、维护保养、油水管理等有关制度外,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查制,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5

1、所有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包机制,定专人操作、专人维护。

2、各种设备司机和维护人员要经常检查设备零部件,大型设备要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并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按各类机器的要求,定期给设备注油。

4、按设备管理规程规定,并参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列出各种设备检修周期,按检修周期检修设备。

5、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

6、司机和维护人员要爱护设备,并经常学习设备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严禁违章操作。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更新费的使用管理,使设备更新费的使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设备更新是指用于恢复、维持已有生产能力或功能为目的的而对无修复价值、国家已明令淘汰和已不能满足目前使用要求的现有设备进行的更新,即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不包括为提高装置生产能力或其它原因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在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增加技术含量,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经过更新的设备应当比原设备有高的安全可靠度、便于操作、便于维修,有较高的技术经济性能,能耗低,效益高,有更好的适应生产需要的性能,维修费用低,污染少。

第四条设备更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与公司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的财力、物力、技术能力和生产安排等状况合理安排设备更新,不能盲目追求高、大、精、新。凡能够通过局部改造达到提高安全可靠度和技术经济性能而在费用上又合理的应进行局部改造,不安排更新。即使设备整体更新,也应尽量利用原有厂房、吊车、基础、配套设施等,以节约费用。

第五条设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即公司按照总部设备更新投资安排确定设备更新项目,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复项目组织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设备更新费必须专用,不准挪做它用和随意变更项目。

第六条本制度不完善之处,以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及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设备更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并向公司发展规划部提出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建议,同时上报总部相关事业部设备管理部门;按照总部批复的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公司各单位的设备更新项目实施,并检查考核。

第八条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汇总、上报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建议,并上报投资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依据总部批准的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按照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设备更新项目的采购,并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设备更新计划编制与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批复计划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第三章 设备更新原则

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固定资产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五)经论证,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六)大修理后,虽能恢复精度和技术性能,但更新更经济合理的;

(七)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八)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也无法达到要求的;

(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十)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第四章 设备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除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更新外,各二级单位要以设备运行、缺陷、故障、检修记录和设备档案为依据,建立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库,及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按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各单位要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单位下一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十五条在上报本单位设备更新计划前,各二级单位必须组织项目论证,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各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要做好设备初步选型和询价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六条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更新项目计划,在上报的同时应附设备更新项目建议书。对于技术复杂、项目前期准备时间长的项目,各单位可在项目批复前组织完成技术谈判、项目设计工作,一并上报。对于准备在公司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各单位应充分组织调研和论证,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设备更新计划,逐项组织系统内专家论证和审核,并在8月底前形成公司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按照要求上报总部。

第十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按照总部批复的设备更新投资计划批复,下达公司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物资装备部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更新计划,按照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设备采购,设备更新选型方案必须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计划投资安排,超计划投资采购项目必须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同意。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设备更新计划,做好更新资产的入账和资产交付工作,并做好统计,在入账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和物资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7

为减少或避免因原材料和设备所致的职业病危害,尽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过程管理:

1、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原材料和设备名称、使用量(数量)、使用岗位、供应商信息,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等。

2、采购锯、刨、铣、磨、镂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采购油漆、溶剂、粘结剂等化学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对成份不明或对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存在疑议的化学品,可送样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成分分析。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化学品说明书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结果,制定具体的职业危害控制方案,报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追踪,了解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以利于修改方案。

(二)使用环节管理

生产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把好生产和使用关。特别强调在使用化学品之前,要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要求,再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并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三)贮存环节管理

油漆、溶剂、粘结剂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作业场所盛放的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8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2.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1)各类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2)接待执法当事人的申诉、投诉;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等。

4.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5.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6.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7.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4)向录事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对录事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6)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7)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8)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9)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10)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1)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2)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复查时;

(13)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8.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9.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10.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11.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12.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13.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14.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15.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16.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7.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18.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9

空调设备房是中央空调系统的控制中心,为确保空调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空调制冷机房的全部设备,必须由指定的`电气人员管理操作,非本职人员禁止操作。

2、无关人员必须经工程部主管许可,方能进入制冷机设备房。

3、室内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照明、通风并严禁烟火,严禁明火。

4、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分析机组各种压力表、温度计的读数是否正常准确,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5、须每月对中央空调系统抄一次电能表,并做分析。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调节机组,确保机组运行在节能状态,费用不超标。

6、定期保养检查,及时更换磨损的零件,并作好记录。

7、定期对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进行清理、水处理。

8、调整冷却塔风扇角度或加挡板,减少冷却塔的飘水。

9、控制冷却塔托盘的水位,避免溢水。

10、空调值班室每天清扫一次,制冷机设备房每周清扫一次,新风空调机房每月清扫一次,制冷冷水机组每月清洁一次。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目的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章程,对日常的使用检修工作进行规范,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防范各种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全厂各部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权责:

设备部

对电气设备的管理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因此机电机要加强对配电室及电气修理组的日常工作管理,使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由于电气设备的管理专业性很强,公司电气工程师应在专业技能上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对关键、重要设备的操作和检修,更要经常深入到现场进行工作督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

凡新建、技改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经交接试验合格,方可交付制造部投入运行。 预防性试验是检查鉴定运行中供电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配电装置)的绝缘性能、导线接头的质量及电气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灵敏程度,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预防性试验周期规定,原则上结合工厂的电气设备大、中、小修进行,一年一次预防试验工作。

由机电部编制预防性试验规程、报表等,预防性试验人员实施执行。 预防性试验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工作程序如下: 配电室高压电气,由设备部提出计划,直接与市供电部门联系试验工作。 设备部提出计划报生产副总经批准,电工班负责试验工作。试验后,由设备部提供试验报告,交资料室归档备查。

列入计划的预防性试验的高压电气设备应做到不漏试,标准不得降低,严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规程执行。

电气在预试过程中,若发现主要设备的绝缘显著降低或重大绝缘缺陷和击穿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组织分析及时抢修或更换,抢修或更换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4.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

继电保护装置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卫士,它可以排除或缩小故障的范围,保护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各种高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计算要正确,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鉴定不当造成保护枢动误动或越级跳闸。

继电保护装置调整校验动作要可靠,灵敏度要高,运行要正确,动作率必须达百分之百。

凡经整定的继电保护装置要加以铅封,不准随意乱动、乱调。 按照国家现行试验标准,每年进行保护调整校验。

投人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由配电值班人员或维护电工进行定时巡回检查,在运行日志上,要详细记录保护装置动作的次数和原因、信号反映影响范围。运行中出现误动或越级跳闸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检查整定值及保护装置,必要时重新调整,先做传动试验,找不出原因再做继电器的解体检查直至解决问题。5.电气设施的防雷保护

建立和完善电气设施的防雷保护设施,是防止雷电对电气设施造成损坏的重要安全措施。

各变(配)电室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及防止雷电波人侵的保护设施。防雷保护设施应做到先进合理,参数配合恰当,动作灵敏可靠。

随着电网系统的逐步扩大,从设计上应不断采用国内外先进防雷措施和设备,提高全厂电网系统的耐雷水平。

要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以保持其性能良好可靠。

全厂应于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以机修车间为主,设备科参加,组成电气防雷检查组,对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解决。6.绝缘油的管理

绝缘油的管理是一项有特殊要求、技术性很强的管理,管理好可以提高绝缘强度,延长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运行中电气设备的绝缘油,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试验标准,凡不合格者,不得投人使用。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一般不宜混合使用,必须混合使用时事前应做好混合试验,符合下列要求,方准许投人使用:

混合油质不低于其中安定性较差的一种油质。

新油与运行中的油相混合时,其油质不应低于运行油之质量。

所有电气设备上变压油,应每年进行一次取样击穿试验,做简化试验,其简化试验项目包括闪点、酸、酸碱反应(其结果报告应存人档案),不合格者,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电气值班人员对运行中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油开关等备应定期检查(对公用设施,机修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于规定油品和泄漏者,应向主管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对大型变压器(1000KVA及以上的)每三年做一次油色谱分析。7.主要电气设备检修

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应损、腐蚀、老化等规律,安排检修。

对主要电气设备应强调“检”字,只有及时地检查出问题及时排除,才能保障其使用中的监控管理。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报告后,电工班要立即组织修复工作,使设备尽快运行。

对于按间隔周期定时定点检修的设备,应在检修前三天通知相关部门,并在计利检修期完成作业,恢复工作状态。

设备在检修过程应根据不同设备的具体情况,按公司制定检修标准严格执行。8.双票制度管理

为了确保安全停电、送电,对电力检修作业,实行工作票制度。

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配电室、大型电器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调整和试验等工作,必须到全安/生产管理部办理工作票手续。

架空线路及电缆计划停电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全安/生产管理部办理工作票手续。

制造部电源进线开关及配电屏计划停电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必须断开一级电源开关时,部门主管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安环后勤部办理工作票手续。

事故处理及消除严重设备缺陷,所属部门主管必须到全安/生产管理部办理工作票手续。

凡计划停电检修或试验,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结束后,必须由原履行工作票手续人员到全安/生产管理部办理复电手续。9.关于避免触电事故

严禁无电工证人员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严禁在生产现场不挂“警示”标识开展电气设备或相关联设备的检修。

严禁无经验电工和未在工作地段两段挂接地线的情况下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同时,验电和接地均需使用合格工具。

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配电线路停电必须使用“停电区域图”。

严禁无人监护,单人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施工前必须遵守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规定。

严禁不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事故处理可不用操作票的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本)。 严禁未经核对盲目操作(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开关刀闸位置、操作模拟图)。 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5、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部,设备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 充新的条款。

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1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木门下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2

一、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以及其它机械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部分,都要没有安全装置;

三、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使用、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进行;

四、安装机器和重型机械的地基、地柱和缆绳都必须稳固,能安全的`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

五、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架设和拆除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必须请电工按安全规程进行;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在使用音像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音像设备:

(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重点场所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

(二)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

(三)在现场组织调查取证过程中;

(四)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时因音像设备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使用音像设备执法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处置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商务执法工作者的;

(三)参与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三条法规科会同执法保障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4

1.0目的

规范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0职责

3.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检查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2机电维修部水泵房组长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水泵房管理员具体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4.0程序要点

4.1巡视监控

4.1.1水泵房管理员应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小区内主供水管上阀以及道路上沙井、雨水井。

4.1.2巡视监控内容如下:

a)水泵房有无异常声响或大的振动;

b)电机、控制柜有无异常气味;

c)电机温升是否正常(应不烫手),变频器散热通道是否顺畅;

d)电压表、电流表指示是否正常,控制柜上信号灯显示是否正确,控制柜内各元器件是否工作正常;

e)机械水压表与pc上显示的压力是否大致相符,是否满足供水压力要求(正常值为4.5kgf/cm2);

f)水池、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g)闸阀、法兰连接处是否漏水,水泵是否漏水成线;

h)主供水管上闸阀的.井盖、井裙是否完好,闸阀是否漏水,标识是否清晰;

i)止回阀、浮球阀、液位控制器是否动作可靠;

j)临时接驳用水情况;

k)雨水井、沉沙井、排水井是否有堵塞现象。

4.1.3水泵房管理员在巡视监控过程中发现给排水设备设施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机电维修部水泵房组长或主管,请求协助解决。整改时,应严格遵守《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4.2给排水设备设施异常情况的处理

4.2.1主供水管爆裂的处置:

a)立即关闭相关连的主供水管上的闸阀;

b)如果关闭了主供水管上相关连的闸阀后仍不能控制住大量泄水,则应关停相应的水泵房;

c)立即通知公共事物部及机电维修部主管。机电维修部主管联络供水公司进行抢修;公共事物部负责通知相关的用水单位和用户关于停水的情况;

d)在机电维修部水泵房组长或机电维修部主管的组织下,尽快开挖出所爆部位水管;

e)供水公司修好所爆部位水管后应由水泵房管理员开水试压(用正常供水压力试压),看有无漏水或松动现象;

f)确认一切正常后,回填土方,恢复水管爆裂前的原貌。

4.2.2水泵房发生火灾时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置。

4.2.3水泵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a)视进水情况关掉机房内运行的设备设施并拉下电源开关;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较大,应立即通知机电维修部主管,同时尽力阻滞进水;

d)如果漏水堵住后,应立即排水;

e)排干水后,应立即对湿水设备设施进行除湿处理。如用干的干净抹布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相关管线等;

f)确认湿水已消除、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出现则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4.1“市电”停时,水泵房管理员应按《柴油发电机操作标准作业规程》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并按《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标准作业规程》进行巡视监控。从“市电”停到重新正常供水规定时间为15分钟。

4.4水泵房管理

4.4.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水泵房,若需要进入,须经机电维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水泵房。

4.4.2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4.4.3水泵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在放置在方便、显眼处。水泵房内严禁吸烟。

4.4.4每班打扫一次水泵房的卫生,每周清洁一次水泵房内的设备设施,做到地面、墙壁、天花、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4.5水泵房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启灵活。

4.4.6水泵房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水泵房管理员保管,水泵房管理员不得私自配钥匙。

4.5交接班要求

4.5.1接班人员应准时接班。

4.5.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交代,并查看《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日记》,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给排水设备设施日记》上签名。

4.5.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班:

a)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b)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c)水泵房不干净;

d)接班人未到岗;

e)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4.6水泵房管理员应将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压、电流、运行频率)及运行状况完整、规范地记录在《给排水设备设施日记》表内,于每月的3日前由水泵房组长将上一个月的记录整理成册后交机电维修部存档,保存期为二年。

5.0记录

《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日记》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6.2《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环境监察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使用

第三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分别在办公电脑和移动硬盘存储保管。

第九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存储。

第十条监察室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各执法科室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监察对象对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监察对象逃避、拒绝、阻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环境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或执法科室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监察室不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环境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本部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应使用执法音像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音像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音像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音像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音像设备进行摄录。

第六条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音像设备,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设备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本部门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结束后,及时将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备份保存,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本部门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作为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本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音像设备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本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部门人员(单位)需要调取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本部门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本部门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枣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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