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制度(通用5篇)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为确保本店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了各项岗位责任制度。
1、店面主管岗位责任制
(1)对本店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对本店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2、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岗位责任。
(1)负责店面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2)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店面内部的贯彻落实,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的制定。
(3)负责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店面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店面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3、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喝行政规定,严格遵守本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制,承担保健食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并对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初审及安全信息的收集。
(3)负责督导验收员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保健食品的购进、销售退回进行逐批验收。
(4)负责督查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做好在库品种的养护与保管工作,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解决,或向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5)负责会同办公室每年安排公司全体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6)负责会同系统管理员保证公司微机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4、保健食品销售人员岗位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批准证书》《检验报告》和《合格证》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负责收集保健食品在销售中的质量信息,发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向保健食品安全负怎人报告。
5、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正确介绍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使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二、保健食品储运人员岗位责任
1、仓储人员应保持库区清洁卫生,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的理化性质及储藏条件进行养护、储藏,做好保健食品储藏场所的温度湿度检测和记录,定期检查在库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出库,同时向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
2运输人员做好出库和到货检查,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外包装上的储运要求进行运输,注意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变化,保证运输过程中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三、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实施,使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监督档案管理。所有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形成记录放入监督档案。
2、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每季对质量各环节主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自查中查处的问题,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实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出的问题,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到期后要跟踪核查。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季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放入监督档案。
四、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确保本店经营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采购部严格执行指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合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采购部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对购进的产品同时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
4、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五、退换货制度
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保健品和库存保健品退换货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售出,特殊情况由门店店长批准后执行。
2、销后退回保健食品要先放入退货区,由库房核实所退换保健食品是否本店所售。
3、退换货由门店负责人签字,才能办理退换货手续。
六、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职工质量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会同业务部负责公司职工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2、员工质量教育培训要有年初总体计划,计划要交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每一次培训还要有具体的培训安排,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公司应随时调整培训计划。
3、门店对验收、销售人员要加强培训,且每年的培训按规定不少于8学时。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要按计划组织开展公司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指导分支机构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5、保健食品安全培训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发放学习材料自学、集中授课、外出专业培训、接受上级药监部门的培训等;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
6、培训内容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健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职责等。
7、新招负责销售的员工上岗前均需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再次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转为本公司正式职工。考核不及格者,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考核仍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8、对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时,对转岗员工应进行新岗位质量职责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的培训。
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办公室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10、员工培训要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每次培训进行考核和总结。
11、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职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1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不断总结职工培训教育经验。同时借鉴外部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培训教育管理水平。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保证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岗位工作。
2、店面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负责卫生监督检查。
3、新员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使用期。
4、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体检行为。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店面负责人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痢疾、伤寒、甲/戊型病毒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八、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店面负责人制定每年健康体检计划,对每一次体检情况毒药汇总,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工作。
2、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员工健康异常时,应及时回报店面负责人。
3、经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的患者,立即调离。并对患病者所在岗位的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九、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库房人员负责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库房人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凭供应商的《送货单》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5、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保健品的质量状况。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6、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质期超三分之一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十、保健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保健品安全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保健食品安全档案的整理及相关信息收集。
2、公司应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档案、监督档案、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保健食品索证档案、进货查验档案、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等。
3、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指导在库保健食品工作,涉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保健品外观质量等内容。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可疑问题要及时处理,如不能确认时,向生产厂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索取相关资料或文件存档
十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为确保公司保健品的质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保健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指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内在质量(含量、理化鉴别、微生物检查)不合格的保健品。
(2)外观质量不合格的保健品
(3)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
2、保健品销售人员要配合保健品安全管理员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和质量信息收集工作,对待客户投诉和反映的质量保健品要加大检查。
3、对发现的疑似假冒伪劣保健品,应立即通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疑似保健品进行质量确认,并进行有效控制,及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准擅自退货。
4假冒伪劣保健品的销毁工作,经总经理批准,由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报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其他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填写《销毁清单》。
十二、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理制度
1、质量不合格保健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不合格保健品包括: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2、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3、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质量问题报告单》,及时通知仓管、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5、不合格品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6、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由仓管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有关单据
7、不合格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保健食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10明确为不合格保健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后果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藏柜(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离地存放,隔强10放置,各堆垛间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至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牢固,整齐,不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温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放置于退货区域,并上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处理。
十四、保健食品出库制度
为规范保健食品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进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2、下列保健食品不准出库:
(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保健食品;
(2)内包装破损的保健食品,不得整理出售;
(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本公司质管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保健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需要配备保健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保健食品安全信息。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6、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7、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工作。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保健食品安全。保健食品销售场所须具备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和销售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自纠。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健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严格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准予上岗。
5、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自检机构,设立保健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保健食品检测设备,适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需要。规模以上、高风险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2、保健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
(1)清点不合格保健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保健食品,并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可能造成保健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4、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5、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保健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销毁的保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七、保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
(1)保健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2)保健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入库的各种保健食品必须进行验收和登记,设立保健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保健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3)保健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避免阳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
(4)库房内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保健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防止保健食品发霉、变质、生虫。
(5)库房中设有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内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保健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保健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保健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5、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问题保健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6、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保健食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九、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发生重大保健食品质量事故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减小社会危害。
3、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购入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
(四)索取和查验的相关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中立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一、专营店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公司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3,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4,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 本店对购入的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第三条 本店首次购入保健食品时,还应当按保健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保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店内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第二条 购入保健食品做好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保健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第五条 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第六条 保健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必须保持通风、干燥,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严把保健食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应加强对保健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商品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营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标识说明真实、清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台帐上明确保健食品名称、进货日期、数量、批次、金额、产品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资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人,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一)进货的保健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保健食品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
(四)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五)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六)产品的名称、包装,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七)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八)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
(九)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在店堂内外张帖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储存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对保健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保健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 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 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保健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保健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保健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保健食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 按照保健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第六条 库成保健食品应按其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的不得混垛。
第七条 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保健食品储存安全。
第八条 保健食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第九条 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食药监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储存保健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二条 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
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
第一条 保健食品出库工作由药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 保健食品出库凭“保健食品领用单”。由领用单位填写“保健食品领用单”, 药库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保健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第三条 严把质量关。保健食品出库时,药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药品出库。
第四条 保健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 药品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一)保健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二条 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