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进出校园审批制度(通用6篇)
为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做好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特修订以下来访登记制度:
1、幼儿园开放参观时间为周六、周日上午9:00—11:20,下午15:00—17:00,其他时间不接待参观及探访。(特殊活动统一安排除外)
2、来园参观伙伴需提前一天与园方预约,未预约、未经园方允许不可入园。
3、外来人员来访,保安应热情相迎、礼貌接待,询问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业、来园目的.及是否有预约等,并与相关人员电话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填写来访登记表方可入园,并由受访人员负责接待陪同。离园时,保安须记录离园时间。
4、幼儿园夏季17:00—19:00、冬季17:00—18:30为家长接孩子时间,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接孩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晚来接孩子的,由门卫或园长通知本班教师将孩子送出来,并做详细登记记录。夏季19:00、冬季18:30后清园,届时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有特殊情况者,需经园方同意后方可入园,并按程序做好登记记录。
5、来园参观或办事的家长、伙伴数量较多时,幼儿园必须控制入园来访人数,分批进行。
6、教职工未经园长许可,不得私自接待参观人员。
7、未经园方同意,来访人员不可私自进入教室,以免影响幼儿教学。
8、食堂重地、教师宿舍禁止来访人员进入和参观。
9、严禁来访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利器等危险品入园。
注: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到幼儿园检查、指导、参观、业务联系的来访人员。20xx年7月起执行。
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校门出入管理制度如下:
一、幼儿、教师进出园门规定
1、幼儿在园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园门。
2、幼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园所,家长在园所外等候,必须由老师将幼儿送至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3、工作期间,本园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园门,如有事需外出办理,必须持请假条方可出园门,无假条随意出入园门者按旷工处理。
二、外来人员进出校门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要在保安室填好来客登记表,经与有关成员电话联系后方可进入,并实行领入制。外访人员进入园所,必须遵守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序进行。
2、对拒不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3、教师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却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须由教师本人到保安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4、禁止商贩进入园所和在园门口摆摊。
三、幼儿家长进出幼儿园规定
1、为了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幼儿在校期间,请家长不要探望或送物。
2、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的,需由教师本人到保安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为规范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安全预防机制,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结合我园实际,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一、各年级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幼儿进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动。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幼儿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义务帮扶等活动,在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前提下,在幼儿园园长批准,安全防范方案报幼儿园备案的情况下,上报镇幼教中心批准。
三、在举行大型活动之前一月,由主办人向幼儿园提交详细的活动申请表,其中要说明活动举办的时间、场地、参加人数,及活动具体宗旨等安全制度措施。活动结束后,由主办者交书面活动总结交幼儿园存档(一式一份)。
四、幼儿园组织的文艺汇演等大型活动由园长写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一名校级领导主抓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园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上班期间严防幼儿从大门走出。幼儿在入园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中途离园,
二、教职工工作时间一般不得离园,如遇特殊情况,须填请假单,由主管领导批准并注明返园时间,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通行。
三、接送幼儿期间,不允许外单位车辆入园。教职工在进入幼儿园大门后,自觉下车,步行入内。
五、家长因事需中途接幼儿离园时,许持有接送卡以及本班当班教师的签字方可接幼儿离园。
六、教职工亲属不允许在工作期间来园,如特殊情况需要接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幼儿园。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广大师幼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现对出入园区管理作如下规定:
1.幼儿入园时间为早8:00——9:30,幼儿园将于九点半准时锁门。对于迟到或有特殊原因晚到的幼儿,请在大门外等待,门卫人员会与本班老师取得联系,由老师到大门口处接幼儿入园。
2. 幼儿园放园时间为16:45,家长方可进入园区内。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接走幼儿,请在16:10之前与老师取得联系,由老师将幼儿送到大门口,交到家长手中。由于16:15之后幼儿要进行离园餐活动,同时老师忙于帮助幼儿整理衣物、做放学前各种准备工作,无暇接打电话或外出送幼儿,因此这段时间,请家长不要给老师打电话或要求提前接走幼儿。17:15后未接回的幼儿将由老师组织在一楼大厅等候,确保安全。需延迟接的幼儿,请家长提前告知以便妥善安排。
3. 9:30以后所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园区内。如家长要给幼儿送东西,请将物品存放在门卫室,由前台工作人员去取。
4. 经同意进入幼儿园的外来人员(含家长),门卫工作人员与前台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由前台工作人员带领方能入园,须遵守园内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填写《入园登记》。请穿好鞋套,主动爱护环境及公共设施,不得吸烟、乱扔杂物,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进入园区。
5. 幼儿入园和离园时,必须与家长大手牵小手,不得脱离家长看护范围,并由家长正面刷卡。放学后请不要在园区长时间逗留,以免人多存在安全隐患。
6.关于金色摇篮尚东国际幼儿园家长接送车小区管理制度为:1个小时内免费停放,超过1个小时按5元/1小时收费。请家长接送小孩时,听从小区保安人员指挥,将车有序停放,请勿占道,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7.家长牢记摇篮老师和前台的电码。如有问题需要与老师沟通,请给摇篮老师或前台工作人员打电话,摇篮老师或前台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转达给本班老师,午休时间本班老师会第一时间回复家长。(特殊情况本班老师会及时回复家长)
8. 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进出园区,在园区内肇事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所有规定都是从孩子的安全考虑,请家长您一定遵照执行,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相信,在我们家园的共同努力下,金色摇篮会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