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精选(通用14篇)
1、调度工作职责
调度要带领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断的开发业务市场。
负责现有业务资源的管理、建立业务客户档案,同时也要做好调度的收发货台帐。物流公司规章制度
负责车辆调配工作,协助跟单员做好货物跟踪。
协助回单管理员做好回单管理,督促回单的及时发送与回收。
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协调与处理,并给客户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善后处理工作。
礼貌接待每一个客户,必须做到有-
问必答,有求必应的良好作风。
要对工作主要业务信息进行保密,坚持公司定价标准,不准将公司信息透露给同行,以及私拿挂靠司机的回扣等。
2、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听从调度安排,服从调度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物流信息畅通,不断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全面掌握每笔业务的特点,合理利用车载能力,轻重货物要搭配装载。尽量减少运输工具的浪费。
做好业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明确纪录好货物的数量、质量、单价、全额等详细资料,以明确经济责任。
要把握好货物质量关,检查是否属于危险品、国家禁运物品,以及不具备资质承运的`业务,一律不接,并和用户解释清楚。
业务员必须要说普通话,接待客户言语要柔和,杜绝对客户说粗话,使客户来的高兴,走的满意。
业务员应即时的将每笔业务的真实情况向总经理和调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确的安排。
3、制单员工作职责
制单员应服从财务部门的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
制单员对货物进入我公司就开始参与验收工作,验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详细情况,应用专门方法进行纪录、汇总和上报。
验证无误的业务应给用户打印协议协议文本内容按业务部门与客户商定为准,私自不得改变,协议一式四份,客户一份,财务一份,自留一份,调度一份,待双方签字后,及时传递,妥善保管。
货物装卸车时应与仓库保管员一同参加,并指导搬运工合理有序的堆放和装载,以免造成货物相互挤压,撞拼而造成受托物的损坏。
对入库的物品要协助仓库保管员,即时将物品入库的时间,到达目的的时-
间和物品的数量制造标签贴在物品上,以备业务部使用。
制单员应将所纪录的业务即时报告给业务部门和调度,使业务部门和调度能够按照客户的要求,准时、正点,完好无损的完成物流运输。
4、跟单员的职责:
跟单员应服从调度的安排,时刻坚守岗位,同时保证自己手机每天24小时不关机,保证查货热线的畅通,对贵重和紧急货物实行全程跟踪,每小时查询一次,直到将货物安全送到客户为准。
跟单员应对每票业务的托运单位承运的车辆,司机的姓名,电话,收货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登记清楚,及时准确的跟踪货物的去向。
接待好客户的货物查询工作,及时准确的将客户的货物流动去向告知客户。免除客户的担心。
承运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督促司机及时将货物送往客户并签好回单。
各部门:
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责任感和归属感,特制定本手册。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员和实习员工,员工应认真学习并服从管理。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手册中规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随之相应地修订并及时做出公告。现规定如下:
1、上班时间:9:00-------凌晨00:00如还有客户在线咨询,接待客服工作自动延长。下班人员不得过晚务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况除外,我们也会进行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如有虚假托词、推辞、借口一律按公司条例处理,扣除对应的奖金。公司按例规定每周1天带薪假期(如需要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或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文件到财务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3、每月不定时召开公司例会,由部门主管或是总经理主持会议,传达当月的会议内容。
4、在工作中要学会记录,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成交比率,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5、新产品上线前,由客服组长负责给客服上课,介绍新产品,客服必须在新产品上架前掌握产品属性。新的客服有权利要求客服组长介绍自己想了解的产品,也有义务去认识所有产品。
6、接待好来咨询的'每一位顾客,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得影响公司形象,如果一个月内因服务原因收到买家投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分析给予相应的措施与处罚。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事离岗需向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视为早退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为,一次罚款50元(当月累计,当月扣除)迟到:迟到一分钟罚款五元,迟到半小时,则扣当天底薪,迟到超过一小时,扣除两天底薪工资,以此类推(当月累计,当月扣除)旷工:对于无故旷工行为,一次罚款200元,如无故旷工当月达到2次,公司有权直接作开除处理。(当月累计,当月扣除)
8、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准登陆私人的旺旺、看视频和玩游戏等影响工作事物,严禁私自下载安装软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洁,保持办公室卫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洁自己办公桌,禁止放一些杂物
10、公司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主管安排新员工进行上机操作培训工作,一人带一个,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转正。
11、严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将同事联系方式、客户资料等随意透露给他人,违者按公司相关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作开除处理。
12、销售部在开空调时间,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元(需要抽烟请到室外)
第一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
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______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届不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______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页数多的快双明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7、
股东: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财务资源。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本章程在公司内部暂时执行,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
第五条、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
(5)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6)负责编制合并报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7)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收。
(8)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票据申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0)协调处理与各单位的关系。
第七条、财务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时、正确反映经营业绩和披露经营风险。
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期间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实行全面财务预算,并依据其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预算。
(2)盈利预算。
(3)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公司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监督,及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查实差异的原因,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并完善营业收入的管理规定,确保收入循环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实际收款和开具发票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以加强对业务活动的财务监督。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进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效劳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托付书及被托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答应证;
(七)工程经理资质证书(或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工程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工程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工程。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答应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看法,由申请人持该看法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运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效劳手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效劳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效劳指南;
(二)建设工程根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根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标准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根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担当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根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答应证书》、施工工程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答应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峻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峻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峻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峻的;
(十)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xx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方法》(冀建建[20xx]163号)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一、介绍
生产企业的公司规章制度是一份重要的管理文件,它对于员工的工作、行为、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制定好规章制度,符合员工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的需要,可以使员工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估,为企业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流程和效益。
二、相关规定
1、岗位明确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岗位的设立相对比较复杂,岗位职责也比较繁琐。因此,在制定员工的公司规章制度时,必须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详细规定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使员工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具体职责,保证岗位之间的协作顺畅,避免出现沟通不畅等问题。
2、劳动时间、休息时间
在规章制度中,必须要详细说明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节假日工作时间,规定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
3、职业道德
企业员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包括积极诚实、服务周到、热情亲切、独立责任心等方面,以此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品牌形象,增强工作满意度和团队合作意识。
4、行为规范
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基于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建立的,旨在规范员工的言行举止,营造团结、和谐、互助的工作环境,尤其对员工的外部形象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
5、劳动纪律
员工要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坚决杜绝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工作班次、早晚到岗、旷工、迟到早退等问题。
三、管理与评估
1、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必须严格执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工具。对于制定规章制度和规范员工行为,必须要进行全面和有效的管理,以达到企业快速、稳定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2、评估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需要经常更新和完善的`,也应该对企业人员的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制度不完善或者不适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方法,以达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本规章制度是企业形象建设和恢复文明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保证企业繁荣、发展的基础。因此,根据员工实际情况以及企业需要制定一份合理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制度行之有效,可以有效保障企业运转的顺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xx市xx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xx公司等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公司提名一名,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原则、方式、流程,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设计。
第二部分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按国家规定,八小时内,办公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上午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第10页共35页
午休时间为12:00至14:00(不针对出差人员及加班到22:00后下班人员)。
2、员工每日到公司上班必须先打卡报到,有事需外出的必须在行政部填写《员工外出登记》或提交钉钉外出申请,事假及调休最小请假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年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出,下班时打好卡方可离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乐捐5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含)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日工资的2倍(基本工资21.75天(2)扣除5分钟内(不包括5分钟)不算迟到。
3、事假需提前一天填写事假请假单或提交钉钉申请,请假1天(含)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请假超过1天以上3天(含)以内需经部门主管、行政人事经理审批通过后准假,3天以上需经部门主管、行政人事经理、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准假,按事假天数扣除当事人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x事假天数)。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将被视为旷工。
4、员工生病应及时通知部门主管及行政人事部,请假三天及以上需提交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补填病假请假单,请假审批流程同事假。病假按天数扣除当事人日工资的.一半(基本工资/21.75天x病假天数/(2)。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将被视为旷工。
5、外出:员工因公外出,须直接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或钉钉提交外出申请。员工上班后中途因私有急事外出,须向部门主管及人事部报告去向,经批准,交待手头工作,并递第11页共35页
交签批后的请假手续,方可外出,否则作旷工处理。主管以上职务因私事外出,须向总经理报告去向,经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6、如未能按上述第3、4、5条执行,则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二倍日工资(2x基本工资/21.75天)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7、员工在试用期内可随时提出辞职,公司也可随时提出辞退。
二、工资制度
1、公司实行以下发薪制度,即每月15号发放上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补贴+奖金。
正式员工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社保+补贴。
2、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而定)在此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各种福利补贴(特别奖除外)。
3、员工领工资时及时核对金额,不允许随意交流个人收入金额。
一、制度概述
本制度是针对公司全体员工,规范公司内部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活动的一切场所有效。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委派制定委员会负责拟定,制定委员会通过多次讨论,经过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生效。
四、制度名称
1.公司考勤制度
2.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3.公司奖惩制度
4.公司保密制度
5.公司请假制度
6.公司离职制度
7.公司劳动安全制度
8.公司外出公务制度
五、各项制度内容
公司考勤制度目的:规范员工出勤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内容:
(1)规定员工必须遵守的考勤时间和地点。
(2)规定员工须遵守的考勤制度。
(3)规定员工请假和出差等事项的记录方式。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核和统计。责任追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雇佣合同。
2.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目的: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促进公司发展。内容:
(1)规定员工培训的类型、方式和内容。
(2)规定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费用和薪资待遇。
(3)规定员工请假、缺勤等事项。责任主体:公司培训部门执行程序:公司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方案,跟进员工培训情况。责任追究:对培训合格率低于标准的员工进行后续辅导和培训,直至达到培训合格标准。
3.公司奖惩制度目的:激发员工积极性,规范员工行为,推动公司发展。内容:
(1)规定员工可获得的'不同类型奖励,并规定奖励比例。
(2)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处理方式。
(3)规定违规员工行为的申诉处理流程。责任主体:公司管理层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布奖励办法,严格执行奖励比例和违规处罚标准。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严重或经多次教育警告无效的员工,终止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4.公司保密制度目的:保护公司机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公司经营和利益安全。内容:
(1)规定公司信息保密级别、保密制度和制度执行范围。
(2)规定保密人员的管理和保密教育培训。
(3)规定保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责任主体: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执行程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制订保密管理政策,并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责任追究:对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进行排查和调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公司请假制度目的:规范员工请假流程,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内容:
(1)规定员工请假方式、时间、程序和要求。
(2)规定员工请假的时限和审核要求。
(3)规定员工履行请假手续和记录要求。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请假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拒绝,并记录相关记录和假期余额。责任追究:对违反请假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曝光和处罚,直至撤销劳动合同。
6.公司离职制度目的:规范员工离职流程,保障员工利益和公司形象。内容:
(1)规定员工离职申请和流程。
(2)规定员工绩效考核和领取离职费用。
(3)规定离职员工处理相关事宜。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离职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拒绝,并履行相关手续和事项。责任追究:对离职员工涉及的人事和财务问题进行申述查询,直至处理完毕。
7.公司劳动安全制度目的:保障员工身体和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内容:
(1)规定员工工作环境、安全设施、防护装备等要求。
(2)规定员工安全教育、检查、维护和管理。
(3)规定员工遇到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程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检查,维护和管理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及时处理员工遇到的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对故意或过失引起事故或伤害的员工进行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
8.公司外出公务制度目的: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公务行为,确保公司公共形象。内容:
(1)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程序、要求和规范。
(2)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费用、报销和审批要求。
(3)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公司经理层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订出差手续和行动规范,对员工外出公务的安排、费用、报销和审批进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追究:对无正当理由违规行动的员工进行调查和处理,直至撤销劳动合同。
六、结语
本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据,需要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坚决执行。如果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或修改,需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批准和调整。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然而,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都有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保障及义务清单;是公司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凭证。同时,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接点。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实践中,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1)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2)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3)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公司下设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投资的,所投入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成员企业投资情况
一、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与本公司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义务:_______________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权利:_______________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_______________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_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
第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共签订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