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6篇)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预防火灾注意事项

1.办公场所的电器设备比较多,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饮水机、空调器、冰箱、微波炉及各式充电器等等,其插座要使用优质插座,从源头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因办公场所电器多用插座供电,使用时切忌插用电器过多,以免造成插座、插头啮合不良发热失火。

3.不能只使用最方便顺手的某些墙体插座,闲置其他墙体插座,造成该插座电线加速老化,甚至因电流过载导致不测;插座、插头损坏要及时更换。

4.不私接乱接电气线路,使用质量可靠的接线板;不在普通线路上使用超过负荷的大功率用电设备。

5.便携式电器一般体积较小,散热性差,容易产生自燃事故,使用时应远离桌面、台布等可燃物体,并随时查看其工作温度。

6.将智能电器的电源管理设成省电模式,不用时自动“休眠”降低功耗避免产生火灾隐患。

7.不要让电器长时间待机,否则容易造成电器损坏或诱发火灾。

8.电暖器、饮水机、空调机等大功率电器,不能长时间不间断使用,间断使用或调到较小功耗使用。

9.电脑显示器和机箱散发热量比较高,应该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环境,电脑周围应保持10-20厘米的空间。

10雷雨天要及时关闭电脑等办公用品的电源。

11.下班勿忘关闭电器开关,要确保办公场所内电气设施电源全部断开。

12.切忌在办公场所燃烧废纸、文件、资料或使用明火照明。

13.切忌乱扔烟头,烟头应放入盛有水的烟灰缸内,不能随手扔在垃圾桶里或地上,以免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14.切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15.切忌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16.切忌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火灾事故应急办法

1.报警程序:

发生火灾时,现场马上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110),报告内容为:“地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迅速报告办事处安委会及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在向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人员救助人员、扑灭火灾。

1.组织实施:

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消防水带等。

无关人员要远离火灾地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2.扑救方法:

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如系电力系统引发的火灾,应当先切断电源,而后组织扑救。切断电源前,不得使用水等导电性物质灭火。

把着火点附近的可燃物搬开,防止火势蔓延。

三.注意事项

火灾事故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在生命和财产之间,首先保全生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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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

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

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本院公共场所范围包括院内地下室、食堂、门诊部、住院部等。

2、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3、凡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由保卫科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安全。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传抄黄色刊物,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5、院内禁止***、打鸟、攀折花草树木,不听从劝阻、损坏公物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未成年员工子女由家长承担)。随时驱逐或扣杀非本院豢养的一切动物。

6、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打唿哨,扰乱公共秩序。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大型活动及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一)凡举办文艺活动、集会和各种文体比赛等校级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责任制。

(二)主管人员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并根据举办活动的地点、场所、人数、环境、气候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举办大型活动,除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外,要严防发生各类事件的发生,严防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和各类安全事故。

二、大型活动及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一)对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二)举办活动前,主管和承办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开展事故预想活动,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防范任务、责任、要求。

(四)加强对活动场所火源、电源、气源、水源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加强对活动用设施、设备、用具、用品管理,严防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

(五)主管、主办单位、派出维持秩序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内,禁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创造一个文明祥和、秩序井然、有安全感的环境。

(六)妥善处置各类情况并及时请示、报告。

(七)学校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要严格实施检查、监督。

(八)对因违反大型活动管理制度、规定而造成的各类事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管、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视情节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三、举办大型活动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在举办活动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举办时间、地点、场所、人数、内容、负责人等),分别向分管领导申报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经批准并在学校备案后方可举办。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及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按照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安全责任网络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作业标准、设备检修、维护、点检标准、现场处置预案等文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重点危险场所各类准入的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相关方要熟悉重点危险场所的危险源,按照所在作业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所在作业区相关人员的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液态金属喷溅危险、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群体伤害危险的区域内,除工艺要求必须多人员作业的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它人员聚集场所,必须设置的,要有可靠的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补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在有液态金属喷溅的区域加强人员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泄漏危险的区域保证配置相关检测仪器。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因素长期存在的场所,要划定正常、异常、紧急状态下的控制范围和现场作业人数限额;危险场所内职务最高者负责现场作业人数的控制。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工艺技术改变、操作参数的调整、新技术的试验与应用、新材料的使用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必须确保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当重点危险场所潜在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制定措施和监护运行方案,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运行监护方案。

第十三条每季度由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价形成书面小结,于每季度末月25日报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检修时的安全措施、隐患处理、安全投入、人员变动和教育情况、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安全环保处每半年组织人员对重点危险场所进行一次排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现场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材料、备件摆放整齐,定置点设置合理并有标示牌,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保持防火通道,做到严禁抽烟、无火种、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安全通道畅通,对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清晰明确,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设备设施标识清楚,电气线路布置符合规范、整齐有序,设备卫生符合标准;员工按标准着装,岗位防护设施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隐患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追求“零隐患”理念,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检查处理隐患。各部门按照优先安排保证重点危险场所安全隐患处理资金。

各级单位安排的安全检查应优先安排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与整改结果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附《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二、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三、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四、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五、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8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鼓励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为参与活动的`公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大型活动举行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办者予以整改。在活动举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责令暂停举行活动;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大型活动中,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依法处置。

文体娱乐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户外广告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9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营店(点),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第三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

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安排保安(保卫)人员巡逻守护,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

应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夜间值班巡逻工作;

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

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

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件商品放回柜台内;

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

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

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

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

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应制定以防盗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依据《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学校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操场、楼梯楼道、教室、微机室、厕所等,由于这些场所学生参与面广,人员高度集中,活动紧凑,节奏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使全校师生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学生要爱护公共场所的设施、器材,不得作出不文明、不健康、不安全的行为。

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应急通道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四、学生在公共场所要做到秩序井然,不推推攘攘,不追逐打闹,不翻越、攀爬楼梯、栅栏、围墙、长廊、窗户等。

五、课间休息和上课前各楼梯、楼道值班人员、班级必须按时到岗值班,确保楼道畅通,不出现安全事故。

六、加强用电管理及消防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私自乱接、拉电源,不随意移动插、拔公共场所的电源插座。不乱燃火源。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进行修复。

七、活动课必须有教师在场组织、带队,保障各种活动的`安全,严禁擅离岗位或临阵脱逃。

八、大型活动必须经上级批准,活动前要有计划,有安全预案。

九、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携带管制刀具。

十、放学后,门岗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位,认真组织学生疏散离校。

十一、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每堂课的教学,确保课堂秩序和安全。严禁私自调课、换课,否则出现安全事故由换课或上课教师负责。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作业现场围护

1.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封闭管理

1.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作业场地

1.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材料堆放

1.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作业场所生活

1.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现场防火

1.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治安综合治理

1.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标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标志

1.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与用电

1.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生活设施

1.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保健急救

1.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

1.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50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承担所有责任。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学校大礼堂、餐厅、体育活动场地、大教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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