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气安全合同汇编2篇

用气安全合同(精选2篇)

用气安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 进行安全评价,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北化凯明化工有限公司

二、评价类型

□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预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

三、评价范围

四、报告提交时间

在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后 个工作日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项目评价费用(大写):

结算方式:

提取安全评价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评价要求、内容,积极协助乙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乙方要求完成所有整改项。

2、甲方应按评价工作的需要及时为乙方提供所需的技术管理文件、图纸、数据和相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有效性负责。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各类文件妥善保存。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时间及时提交评价报告并对其正确性、有效性负责。

5、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评价费用。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成立专门评价小组,组织有关的技术力量,开展评价工作。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正确性、有效性负责。

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技术管理文件、图纸、数据和相关资料,使用后及时完整归还甲方。

4、乙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评价所需要的技术管理文件、图纸、数据和相关资料,甲方应对其正确性、有效性负责。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评价费用。

7、乙方对甲方的技术资料负保管和保密责任。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用气安全合同 篇2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气,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使用燃气,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______________》(地方相关法规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气设施权属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燃气表。

(二)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方所有,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含燃气表)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及用气设备产权归用气方所有,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气方所属的设施进行检查。依据用气方请求,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供气方对用气方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的宣传,并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三)用气方的设施、设备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以保证安全;待用气方修改完,经供气方检验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构成对供气设施损害后,方可恢复通气使用。

(四)用气方未向供气方申报批准私自增加或安装燃气用具的,供气方有权停止给用气方供气。如因用气方私自安装发生的事故及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供气后,供气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用气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供气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派有资质的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六)供气方客户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开通,为用户服务;供气方抢修热线24小时开通。

(七)供气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用气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用气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用气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 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供气方正常供应燃气;

(二)有权监督供气方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

(三)用气方应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自查,发现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存在隐患时,应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通知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和提供维护保养的服务(保养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

(四)用气方应组织亲属学习、遵守供气方制定的《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附件),并按规定操作,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2.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3.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5.增减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气具(包括直排式热水器)、连接管等应通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更换;同时,安装用气设备应严格依据使用说明和用气规范,符合安全标准。

(六)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2.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4.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卫生间等,或临时搭铺睡人;

6.房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通知供气方,不得擅自处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完毕后须经供气方验收;

7.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绑、挂物品;

8.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9.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假如发现燃气管道或设施有泄漏现象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供气方进行维修。

(七)用气方必须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

(八)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供气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如用气方及亲属未经许可,私自开启或关闭阀门,发生事故的,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九)用气方房屋出售、变更产权所有者时、应及时到供气方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用气方房屋出租转借他人居住时,有义务告知租房单位或个人《天然气供用气安全协议(居民用户)》及使用证上已经注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到用气方备案登记。

第四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致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违约责任

1.用气方不按照协议及附件规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供气方赔偿;

2.对于用气方违反协议及附件规定的,供气方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用气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供气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

供用气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壹执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____________天然气供用气协议)的补充协议。

供气方(盖章):___________ 用气方(盖章):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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