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运输合同(通用16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共同做好甲方的货物运输业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动力规则》等有关货物运输的法律文件,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运输业务范围:
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包括:不锈钢卷板
二、乙方承运的运输业务范围为以下线路的公路运输(含税价):
(1)缙云—宁波/每吨_________元整
(2)缙云无锡/每吨_________元整
(3)缙云—上海/每吨_________元整
(4)缙云—台州/每吨_________元整
(5)缙云—温州/每吨_________元整
(6)缙云—杭州/每吨_________元整
(7)缙云—嘉兴/每吨_________元整
甲方根据对乙方服务的考核情况,有权调整其服务线路及业务量。
三、运输作业流程
甲方须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运输指令内容包括要求到库时间、运输方式、汽车数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货发运地方和目的地。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货物运输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乙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以配合。
2、乙方接到甲方电话或传真调车指令,必须在甲方规定内调度车辆到指定仓库。否则,甲方将根据《运输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当天运费_________%作为处罚金)
3、乙方承运车辆在途运输过程中造成甲方的货物被盗、被抢、损坏、散失,以及产品在运输中遭受雨水淋湿、整车货物丢失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甲方产品出厂价全额赔偿给甲方。
4、如乙方货损不能及时赔偿,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运输业务,直至赔偿为止。
5、乙方必须接受并执行《运输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6、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车型及车辆台数,如有调整须征得甲方同意。调整后的运输能力、服务水平不能降低,否则,按违约处理。
7、乙方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向甲方增加运费。
8、乙方承运的货物,必须送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货人。收货单位印章必须与《产品送货单》上所注明的'相同。否则,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按照《运输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处罚。
9、合同期内乙方在保证运输能力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叫车运输,否则甲方应赔偿一切损失。
五、付款方式
1、由乙方将"产品送货单"、"发票"等单据的原件提交甲方,甲方进行审核并按《运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扣减运输考核罚款和运输赔偿金后承付运费。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支付运输考核罚款、‘运输赔偿金的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缴纳,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在运输费用结算时从运费中扣除。
3、原则上甲方每两个月办理一次结算,其中一个月的运费作为押金。
六、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自20__-10-18起生效,有效期至20__-10-18止。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合同的重要事项及法律,另一方可对方提出终止合同。并要对方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整。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做好运输业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作业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需求,承运甲方从甲方工厂往返 各客户的各类货物。
第二条运输方式:采用公路汽车运输。
第三条装运方式
甲方主要以 运输。
第四条 车辆要求
1、 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和要求,因甲方运输货物主要为 产品,乙方应配备全(半)封闭箱车或配备有效的防水湿(雨淋)、防锈蚀设施。
2、 乙方应对货物运输途中颠簸、震动、磕碰、锈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 乙方安排至少 的固定资源。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约定启运时间提前以电话、邮件或传真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包括:发运时间、目的地、货物名称、大致数量、所需车型。
2、 运输指令必须真实和确定,发出后一般不随意更改,特殊情况若有更改,需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指令所指货源的充足。
3、 根据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提供完善的货物包装。
4、 提供运输途中所需的法定手续、证明文件及货物清单。
5、 购买托运人货物运输保险。
6、 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
7、 甲方负责安排装载货物。
8、 根据乙方的运输质量情况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分和分配运输比例。
9、 因甲方指令错误而引起的货物错送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 因收货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延误收货而引起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助解决。乙方未配合而严重影响甲方客户生产的,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和车辆资源承接甲方的运输业务,不得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它公司,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和进行考核。
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发货指令,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派车。如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绝或拖延承运甲方货物,否则严格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同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按时到货采取替代措施的费用、甲方赔偿客户的费用等)由乙方赔偿。
3、 车辆必须在调派车辆通知起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前通知的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
4、 乙方在甲方工厂内因生产、货物质量等原因造成延迟装货的,车辆必须配合甲方等候装货,在等候过程中禁止与甲方公司内部人员发生争吵的,有问题可以向所属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反馈,未经甲方储运员同意禁止私自驾车离开。
5、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应将执行本合同运输任务的乙方司机的身份资料明细(后附司机签名样本、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甲方备案。如遇上述司机人员增减的,乙方还应当上述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明细表。如遇乙方临时调配未经备案的司机运输的,则应由乙方公司授权人员亲自办理运输车辆及货物的进出厂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未经备案司机入厂或者装车,由此造成装运迟延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时,必须无条件承运甲方客户所需要的任何配件、相关物品,以及从客户处的退货、包装物。
7、 从乙方在甲方提取货物到货物至收货方签收货物的全过程中,货物数量、货物安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 严格遵守甲方的发货管理规定,按指令的行车路线、时间、以及有关规定,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收货人及地址。
9、 运输过程中尽量减轻对货物的颠簸和震动,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对承运处以罚款。
10、 提供符合甲方装载要求的车型。对于甲方违反国家规定的装载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11、 严格执行货物跟踪制度,不论整车还是零担形式发出的货物,乙方均应向甲方以传真或电话形式定时反馈货物的'在途情况,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甲方相关人员。
12、 乙方有义务提供货物在途信息,未及时提供在途异常信息,严格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13、 甲方以整车装运的货物,乙方不得配载其它货物,若发现私自配货,严格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14、 对于甲方安排的专车运输,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自有车辆无条件承运,并在急货运输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到货。
15、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运输途中车辆出现事故或其异常情况,必须在2小时内补救完毕,将货物送给甲方客户,超过规定到货时间,甲方将按运输质量保证协议进行相应考核。
16、 在货物送到之后,乙方须将《货物收到通知书》原件、《送货单》原件交于收货人对货物送达日期、货物品种、数量及损坏、短少情况进行签收并盖章确认。《送货单》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有收货人盖章。若《货物收到通知书》、《送货单》没有客户的盖章签收,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17、 乙方须及时提供运费发票给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对账以便按时结算。
18、 乙方所中标线路,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满足我司要求,或中途中止合同的,必须提前至少2个月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将该负责承运线路划入备用运输商,产生产价差由原中标单位承担,由甲方通过在未结算运费中冲减,金额不足则从10万元风险保证金中冲减,并取消第二年参与资格。
19、 乙方在运输途中,应对车辆漏油或故障维修过程产生产油污等,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有义务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油污对环境污染。
第七条运费及保证金
合同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制定运费价格(详见20xx年执价格表),价格表中未涉及区域双方临时商议。因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导致价格大幅度变化时,以定价时 元/升的基准柴油价为参考,油价上下浮动(含累计)达到或超过10%时,按油耗成本占运费比例的 35 %计算进行价格调整。
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运输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无运输质量事故发生,甲方的一切费用结清后若双方不再续约,从结清费用日起两个月内运输风险保证金将无息退还乙方;如有事故发生,待事故处理后清算。
第八条费用结算
1、 运输任务完成后,由乙方开具“运费明细单”与“送货单回单”一起交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运费明细单”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依据发票支付运费给乙方。
2、 运费结算采用月结方式,甲方在乙方开出发票之日起60天内支付运费。
3、 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直接在运输费用结算或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第十条其它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全部后果;
2、除本合同外,双方共同签订《20xx年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公司运输商考核评分标准》及招标期间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文件等,作为对本合同的补充。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0xx年执行价格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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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概述。单行法中是根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送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这一定义强调的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这一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许多专门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根据这一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是,由此向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索,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解释。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情况下才得到证实。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
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法学论文《运输合同概述》。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强,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用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安全的社会效果。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别。
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意义,首先是研究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其性质的需求;其次,是科学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合同、正确认识不同经济关系对合同法的不同要求,进而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根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计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第二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根据各种具体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
从整体上研究运输合同,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应该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种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可能是单一的。
1、根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根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同
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运输法 予以调整。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别,在各专门运输法中得到具体的表现。
4、划分结果和意义
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具体的划分。最后的划分结果是:
(1)国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国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在作第二次划分时,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最后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第二种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似乎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别,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足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需要。
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别,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有利研究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专门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承担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第二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相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十分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极小的位置。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当运送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所有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
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资。”
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使用终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相同性质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专门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佣、对运送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详细规定。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
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
18世纪60年代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发明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发明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运输劳动专门化,运输产业已经形成规模。
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了相应规定。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代,英美铁路企业就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批海上运输法规。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等。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这一时期各国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主要是由于海上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陆上运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十分不同。
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
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时效等,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陆运输者对受托运送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人所负的义务。以此判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托法自无疑义。
第二,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作了较民法典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为《运送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送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送”。第三,“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送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区别,海上运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专门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专门合同法体系。个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送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送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
4、现代运输合同法
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的规模空前巨大。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以内燃机作动力的汽车,汽车很快便成为最主要的陆上运输工具,各国根据汽车运输的需要,开始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地修筑主要或是专用于汽车运输的公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公路运输网络。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双翼飞机并试飞成功,各国纷纷进行飞机试验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作战和军事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在军事运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战后则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战后,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发展,各种方式的运输运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全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
第一,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运输生产的垄断性加强,运输利用者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极大的限制。
第二,运输业普遍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由于运输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运输业固有的军事意义等等,国家普遍对运输业实行国有化或者对私营运输实行严格的控制,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同时受国家意志的限制,国家为了缓和矛盾,开始侧重保护运输利用人。
第三,运输方式多样化导致运输合同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之外,出现了以运输方式、运送物种类等多种标准划分的运输合同。第四,运输业发展所带来的国际贸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国经济与他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运输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他国运输,产生了统一国际运输法(包括统一国际运输合同法)的客观需要。
与此同时,一国之内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不平衡的趋势带来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联合运输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国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调控,甚至直接进行行政命令和国家经营。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现为大量专门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专门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专门、详细的规定。在各专门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专门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专门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
现代运输合同法与早期运输合同法相比较,特点是相当鲜明的。第一,运输合同法对运输垄断者,即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进行全面的限制,如资格限制、运价限制、运输线路和时间的限制等。第二,运输合同自由原则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运输法规没有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运人一方往往没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运人一方只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种运输合同责任形成,从传统的不负过失责任制演变为严格责任、不负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多种责任制并存。
四、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运输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运输合同这一形式的内容。但运输合同所体现的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对于承运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劳动(劳动力)即法律上所谓的劳务,以及物化劳动即运输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运价为形式的等量货币;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价,而换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间位移这种“有益效果”的发生。
运输合同产生和发展与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历史长达数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经济发展为普遍的生产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产生了运输业,运输合同才作为运输生产的基本联系方式。
1、运输合同法定原则
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但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从来就没有普遍实行过,尤其是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发达以后,在相关运输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输合同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现,倒可以认为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之所以如此武断地作出结论,看看现当代各国法律对承运人资格的严格规定就可以理解。
运输合同领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合同法定原则,或者说是法定合同原则。合同自由只是在个别的、具体的运输合同中得以体现。
法定合同原则主要来自于国家对整个交通运输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国家允许的私营运输部分,由于其仍然处于垄断地位,普遍实行的仍然是标准格式合同。结果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在运输活动中表现为: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运人一方所限制或剥夺,其只有签订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丧失了选择承运人、协商合同内容、择选合同形式的自由;承运人一方的自由则被国家限制或剥夺,其要么就是具有国家身份的主体,要么是国家的代理,或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法定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强制订立某些运输合同,限制或剥夺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合同自由。这一表现,在战时的军事运输中特别突出。第二,法律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第三,法律对承运人资格和运输营业进行严格规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输业务和运输合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和控制。
2、运输合同法的地位
运输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说运输合同法归类问题,也可以说是运输合同法与其他法的关系问题。
在公法和私法日趋混同的法制变化条件下,研究运输合同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并无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代法律的发展总趋势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职能扩大,表现为公法的扩张,传统私法的公法化。就运输合同领域来看,国家管理职能涉及到合同的各个方面,运输合同决不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历史悠久,各自成体系并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则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领域。经济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法的现象,而凭空产生,它必然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发生复杂的联系。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之一,其必然与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机联系;作为国家对运输经济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之一,又必然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运输经济关系历来是国家管理、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运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运输合同,自应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之一。
3、运输合同专门化和国际、国内统一问题
(1)运输合同专门化
运输合同专门化是与各种运输方式自成体系的生产方式特征直接相关的。与此相适应,国家对运输的管理也是专门化的,例如美国以三个联邦委员会分别专门管理陆上、海洋和航空运输,我国则以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分别管理公路和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所不同的是,美国有统一的运输部对各运输方式进行宏观管理,我国则缺少相应的统一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运输立法,是以完全依据各运输方式经济关系的特点和直接需要分别进行的,西方各国和原苏联的运输立法不仅脱离了民法,甚至也抛开了商法典。我国运输立法的现状和取向亦与外国相同,目前已制定颁布了《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专门运输法规和运输规则,公路法和公路运输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状况构成这样一种态势,即运输合同法成为独立的法律类型,运输合同应视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经济的合同的独立合同。运输合成成为专门化的合同。
然而,无论何种运输方式的合同,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总是相同的;同时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又决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其异同主要表现为:第一,运输法关于责任问题的强制性规范不受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影响。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说受法律的保护)。第三,陆上运输责任普遍小于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2)国际统一
各国关于运输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给国际运输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在海上运输中,研究解决国际统一问题早在1873年就成为国际法学会组建成立的基本任务,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离,又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这些活动陆续产生了多种国际公约。国际统一的部分实现,最早发生在欧洲铁路运输领域,1892年欧洲各国制定了货物运输伯尔尼公约,公约的条款可以全部排除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取尔代之。这一公约的效力及影响不限于欧洲,几乎遍及全球。在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方面,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种运动。
所有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并不以直接实现签约各国法律的统一为目的,而是为国际运输提供了在公约范围内管理运输合同的实体规则。当某一国际运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必须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这一特殊原则,使各国要么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要么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在我国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
(3)国内统一
在国内运输领域内,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不是运输合同的国际冲突,而是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如何协调发展、公平合理竞争问题。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国内运输完全是一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但是,由于一国的经济、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很难平衡,经济关系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避免。从法律制度上看,一国的法制从整体上是统一的,但各具体法、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和冲突几乎也是常见现象。运输合同法中这种矛盾和冲突也再所难免。因此,国内运输合同的统一问题,虽然至今仍为世人所忽视,但其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五、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合同行为、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从国内经济合同法的角度,认为经济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经济合同还有与其他类型合同相区别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经济合同对当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
第三,经济合同直接或间接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或制约;
第四,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经济法学》(新编本)根据我国经济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并指出,“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是不同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前一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产(包括生产性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则是生产了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生活消费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产了劳动力。这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前者是为后者准备条件和服务的。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前者由经济合同确认,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确认。”这一精辟论述将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学界定。
但是,“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既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也不是根据前述商品交换的种类或层次,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在运输业生产中,运输方式多样化,运输对象既有货物又有人身,交换内容是货币与货物和人身的位移。这一活动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但各现行运输法中规定的“运输合同”,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我国现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铁路法》以及其它运输法规当中,基本上是把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相区别。客运合同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货运合同却不能一概归入经济合同,除了涉外货运合同属国际运输以外,还有托运人是公民的货运合同,其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
我国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上,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运输合同整体上具有计划性。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情况下,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
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运输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种类的经济合同。研究方法上,明显表现出民法原理加现行法律规定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认识运输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现象具有指导意义,但由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视野特别广大,且现行运输法中运输合同的内容十分复杂。
而且在事实上,现行运输合同法规范受运输方式、运输活动特点直接决定的特性相当明显。因此,传统民法理论在解释运输合同特征时,显得苍白无力;而经济法理论根据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分析运输合同时,又显得范围过于狭小。
“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这二个基本出发点研究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此出发,笔者认为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现在订立合同、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和协议变更合同等多个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法规,继而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运输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假如剥夺当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关系就不复存在,经济关系就成为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如战时军事运输,所以,法律仍旧保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则取决于立法者对运输合同关系(经济关系)的认识和运输关系对法的要求。这种要求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实行自由竟争利大于弊的领域,当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则小。运输业各种生产方式中,普遍不应实行自由竞争,因此,运输合同自由度相当小。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
在这里,原本属当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公民和其它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度应该越来越高,而不应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具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个别表现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现形式。后者的内容是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丰富的自由。现代社会中,每一具体运输合同当事人行使其全部个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会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之处。
2、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交通运输业的国家中央集权,在运输业历史上是各国通例。中央集权主要表现在设立完备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组织、对交通从业人员以全面管理、对运输生产组织经营权实行特许制,对运输业务进行严格监督,等等。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旅客和托运人,另一方为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承运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拥有运输能力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运输组织的垄断性和对全社会的影响巨大,事实上双方不可能平等。同时由于运输组织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国家需要保护或扶持运输企业,或者由国家直接经营运输业务,避免运输企业经营失败给全社会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国家要保护运输业利用者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对承运人给以种种限制、赋予种种义务。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这里主要是对承运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资格,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
运输业的公用性和独占性决定或国家经营,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许方式允许私营,或兼而有之。西方发达国家运输业历经从私营到国家经营,又从国营到私营的运动。但这个运动过程不是同圆上向原出发点的回归,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国家本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运输业重返私营化和放松管理运动,仅仅是国家把经营权部分转交给私人组织,从对运输业的严格管理变为放松管理。国家从直接经营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预变为以法律进行更全面、更高级的间接管理。
从我国目前运输立法状况看,铁路、民航、远洋运输也在经历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管理制度变革 .但这种变革决不是放弃对运输业的管理和中央集权,实行私有化,而是变国家经营为企业经营,变行政干预为法律调整,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即使如此,绝大部分运输企业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企业仍然由国家所有或控股,这些企业的改革与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3、运输职能社会化
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活动,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承运人的活动不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即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运输职能社会化决定国家必须扮演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运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承运人,承运人的运输活动范围,以及对运输活动结果所负有的责任,国家均以法律作出相应的详细规定。
4、合同内容确定化
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决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相应的专门法予以详细规定,只有法律未做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允许当事人协商的,当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运输合同自由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并非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而是将这种自由上升到统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现形式。
运输合同内容的确定化,在我国铁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体现,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内容规定的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无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强制性的权利义务规定进行磋商,法律已经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护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运输合同格式化原本产生于运输企业的垄断和独占性质,以及频繁发生的运输事务,决定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由承运方制定格式合同,是运输经济关系产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格式合同会产生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在国家直接经营的条件下,格式合同实质上成了法的表现形式,取代了法律,这种状况不仅不能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国家或国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为严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竞争, 窒息了运输经济发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体规定产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运输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应当调整的对象。
运输合同格式化,要求运输单票证应根据有关运输法的规定制定,格式化合同应表明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的合同格式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采购和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内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书和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
5、 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6、 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交货方式为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 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订购____(包括运输)计人民币¥____元, 安装计人民币¥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元 ,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技术规格及功能、备品备件、易损件、进口和国产部件清单、维保计划表、五至十年的易损件报价单等详见附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和施工、竣工,承担设备的质量问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立合同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厂(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散装水泥运输车辆作用,确保分厂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现有__________型散装水泥运输车由乙方负责租赁经营,乙方一次性予交甲方车辆押金__________元;车辆租赁金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在确保甲方所需粉煤灰购进、散装水泥销售及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使用甲方户头办理车辆有关手续,乙方不得借用甲方名义办理与本合同无关的事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精心爱护、保养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租赁期满合同终结时,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车辆完好无损,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六、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厂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托运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运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经过协商订立货物运输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由_________运至_________,货物名称:____________,运输单价:_________元/箱,重量:每箱______吨,合计重量:______吨(______箱),合计运输费用:_________元。
二、乙方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必须准时安排车辆及时装货,不得拖延时间。
三、乙方在运输途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做好应急措施,如有违约后果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在运输途中,货物如有损坏,乙方应按价赔偿给甲方。未按照时间将货物送达规定地点,造成的延误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凭有效的货物接受附件和运输发票与甲方结算运输费,甲方根据合同每次运算价及时支付给乙方运费。
六、乙方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乙方代表: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____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装运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发地点:省____区路号装运地点:省____区路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承
运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范本精选
合同编号:115809
托运方:
承: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机械设备运输事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责任和义务:
托运方负责装卸,承予以协助。货物上车就位后,承负责核实货物数量及重量。承按时安全将货物送至托运方指定地点。运送时间由托运方提前一天通知承到现场装货,当天装货须当天发车直接开往目的地。承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行车执照原件,由托运方确认后,复印存档。违约责任:
承应在托运方约定的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内将上述货物安全无误地运至目的地,如未按时将货物送到目的地,每延期一天,乙方赔偿甲方元。运输途中如有损坏或丢失货物,由承负责全额赔偿。在运输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承负责。
运输地点和价格:
付款方式:
等全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收货人按发货清单验收合格(数量及质量)后付款。法律责任:
承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本合同,如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一切责任由承负责。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市法院管辖。
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复印件有效。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车牌号: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托运方(简称甲方):
承运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货物名称、数量、运输价格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
1、运输货物起运地:
2、运输货物到达地:
三、运输时间
1、承运日期:
2、到达日期: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甲方通知日期按时组织车辆运输。
四、运输方式及车辆要求
本合同项下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车辆为,上述车辆要求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应具备的有效证件;
2、已缴纳当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保险。
五、货物的装卸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卸由 负责,由 承担费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的将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由收货单位接收货物,收货单位在收货或结算单据上进行签收确认,乙方负责将收货或结算单据及时交给甲方,收货或结算单据是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
1、运输质量要求:乙方应对运输货物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应当按照通用的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对承运货物进行包装。
(1)裸露货物进行苫盖,保证运输过程无飘洒、无丢失、无混料。
(2)应采取防潮、防雨、防盗等必要措施。
2、验收: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发货方的发货单对货物的外观及重量进行验收;数量检验以收货单位或 的计量衡称重为计量标准。收货单位收到货物重量与发货单位的磅差在 以内,磅差超出上述标准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按该货物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及造成的损失赔偿。
七、运费结算
1、结算数量:
2、结算方式:
3、运费调整:
4、支付方式:
八、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不存在挂靠其他单位的情形;
2、乙方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其许可经营范围符合本合同运输货物所属类别;
3、乙方保证本合同运输所用车辆所有权全部为乙方所有,不存在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的情况;为履行本合同所配备的驾驶人员具备驾驶本合同所用车型相对应的驾驶证,且具备与运输本合同货物相对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乙方保证所提供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因乙方出具票据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相关法规规定的,致使甲方遭受处罚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重新向甲方开具票据。
九、风险转移及赔偿
1、本合同项下货物交运给乙方后,自装车时开始,货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的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甲方或收货单位造成的除外;
2、乙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为该货物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接甲方运输业务,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甲方客户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起运货物的起运时间、行车路线,对乙方延误或拒绝甲方所提出的正常货物运输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办理结算。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完好的适运车辆及其它必备条件将承运的物资及时、快速、安全、可靠地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乙方保证提供充足的车辆进行运输,如乙方在承运期内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价格、甲方要求的运输期限及时安全可靠的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组织运输,完成本合同项下待运货物的运输,因此产生的运费差价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3)乙方应加强对承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在承运车辆开始运输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运输车辆性能良好;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运输车辆上喷涂甲方企业文化标识;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进入提货地或交货地后,应遵守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厂区内的车辆限速及其他要求。
(4)乙方在装车、卸车时应遵守甲方或收货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十一、安全责任及要求
1、在提货及交货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及收货单位的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在装运过程中增强安全及环保意识,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安全;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超限等情形,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在提货及交货过程中,应对周围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4、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所使用员工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及被罚款等情形,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支付运费 %的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逾期到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期运费 %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在运输途中,如出现货物破损、丢失、污染、雨淋、被盗、被抢等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货物损失按同类产品当期交易价格赔偿,若甲方被第三方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随意变更送货地点,如随意变更送货地点,乙方应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该货物继续运至指定地点;
(3)乙方赔偿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第三方索赔、货物差价损失等其他损失。该赔偿费用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6、如乙方违反第八条承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7、乙方擅自在车辆车身上喷涂甲方企业标识的,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改正,并按每辆车一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未发生运输业务,承运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解除: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使用甲方的企业文化标识,以甲方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运输车辆发运货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运费,超过三次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一方出现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年月日。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双方签订本和同时已经详细了解了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责任承担条款无需特别标明,双方已经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承担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满足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内容
1、为满足施工需要,甲方租用乙方运输工具,将水泥从拉哈水泥库运至甲方施工料场。
2、在运输过程中,乙方的运输工具应符合甲方的施工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无故怠工,不得丢失或丢失水泥。如有损失,乙方应赔偿。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单价:租赁期限及单价
1、运输水泥单价为19.48元。(包括装载、运输、卸载)
2、乙方按照国家税收标准提供正式发票。
3、甲方根据业主计量款的支付情况向乙方支付租赁费。
第三条:租赁运输工具结算
在租赁运输工具期间,甲方施工人员出具了《报工单》,以便双方结算。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
甲方为乙方运输工具提供方便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为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乙方必须保证运输工具完好率达到90%以上,否则甲方将予以辞退。
2、运输工具进入甲方工作现场后,乙方操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并遵守甲方工作现场的规章制度。
3、乙方操作人员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4、乙方派出的操作人员应服从甲方作息时间的安排。
第六条:安全生产、文明作业
1、施工期间,乙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乙方操作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的,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
2、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村规民约。乙方人员与当地人民发生纠纷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 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 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 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
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_____单或_____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_____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_____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_____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
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
对由于_____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XX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_____: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根据该_____机构的_____程序规则进行_____。
_____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_____费用除非_____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_____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5、乙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或服务质量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停止运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10、因乙方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乙方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
12、乙方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
1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14、乙方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运营客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16、乙方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或将线路流标,乙方投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变更
乙方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2. 甲方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货物包装。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收货人、收货地点、电话、收货单位名称。
4. 甲方委托运输油漆属危险品,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5.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地点、收货人、收货单位及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6. 甲方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和收货单位或取消托运时,乙方应给予配合,避免货物损失。
7. 甲方对在乙方运输途中发生的各种货物数量缺少,货物质量人为变质、变形,有权向乙 方提出索赔。
8. 乙方应积极参加各种保险,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的货物短少灭失,无论乙方是否 全责或主要责任,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并在30天内进行赔偿,若乙方向他人追偿损失需由甲方进行协助时,甲方有义务提供书面证据进行协助。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地点、收货人按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3. 如甲方提供的地点和收货人查不到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所运货物。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保管费。
4.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时,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
5. 乙方负责运输的货物,保证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变形。
6.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之前,如发现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权拒绝运输或向甲方提出进行重新更换包装或加固。
7. 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应清点运输货物数量、包装情况,避免出现问题造成纠纷。
三、 双方约定,甲方在收到货物并复核后,按实收重量付款。
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协调解决。
五、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托运方): 乙 方(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将甲方托运产品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起运,通过公路的运输方式运至甲方的收货人地点。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经双方确认的运费。
二、 甲方责任:
1、 甲方在每次要求装运日期1天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乙方提供托运计划,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托运货物自行办理运输保险。
2、 运输计划如有变更或调整,甲方必须提前6个小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车辆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货物装载和运输,除甲方配送的零担外,乙方不得夹带任何其它货物。运输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转驳货物给其它车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中途更换司乘人员。否则,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 乙方自甲方计划下达24小时内必须安排车辆到指定门点提货,并于装货当日启运和双方约定到货期限内送达指定收货客户(时间以装货次日起算);遇特殊情况逾期到达,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3、 乙方必须切实保证货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货物短少、损坏、污染或变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主动请求保险、公安、交警等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迅速与甲方取得联系。
4、 货到目的地后,乙方必须核实收货方经办人员的身份,经确认无误方可卸货,并办妥货物交接手续。乙方必须将收货凭证回单及时送回甲方。若货物错送、被冒领,或因单证缺失引发纠纷,其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 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向甲方反馈在途货物及时动态,并依据甲方要求每日书面或电话反馈所有在途货物动态。
三、 运费结算:
以双方确认的运价为准(见附表),运价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否则按事先签订价格结算。
四、 争议处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本月内该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X元整,大写:X元整,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用乙方车辆运输货物,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1.甲方向乙方租用车辆运输货物。甲方提前一天将运输计划口头或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承诺有足够的车辆资源供甲方租用。
2.乙方保证租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正常营运上路。
3.租用车辆的司机由乙方指派,租用车辆的行车安全技术操作也由乙方全面负责。
4.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货物安全,准时地送到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非正常损伤损毁遗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5.租车运输费用由甲方根据路程远近等实际情况制定,运输费费用外,甲方不负担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6.乙方按结算并提供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天内支付运费。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本合同有效期,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执行,期满后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 合同的内容不同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3、 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4、 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甲方:
乙方:
为了三塘村民用垃圾得到及时清理,确保村民生产生活有一个健康舒适的环境,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全村范围内沿水泥路的座垃圾池(桶)中的'所有垃圾。
二、合同期限暂定____年。如工作认真负责本合同可继续续期,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三、甲方购买一辆的农用运输车作为垃圾运输工具。并办理好行驶证。营运证及一年的有关保险,一年后保险及其它税费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必须具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B型驾驶证和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
五、乙方必须保证每天一次到合同指定的垃圾点装载及运输垃圾到乡集中垃圾处理场。甲方概不负担运费燃油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安排提前运送。
六、在装运过程中不得乱倒,在装运垃圾途中要清理停车点,运输途中不抛洒、不遗漏,并保持运输车的整洁。
七、规范操作,礼貌服务,发现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应及时劝阻,文明用语,以理服人。
八、村每年可以义务调用该车六趟。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
九、乙方每年上交甲方人民币柒仟贰佰元(两个保洁员工资)。本合同订立前必须先上交一年的保洁员工资。
十、垃圾运输中,如乙方营运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运输车辆全价为人民币捌____万元。在运输垃圾和乙方营运中如发生车辆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车辆无法修理完好乙方必须全价赔偿。
十二、本合同自讨立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乡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