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合集15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精选15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将巷号自住房屋后的一块面积约平方米村民自留地有偿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愿出资元支付给甲方作为青苗补偿费。

二、甲方自协议生效后可从本人无偿使用该自留地五年,但只限本人使用,其它任何人(包括子女)不得使用该自留地。

三、五年期满后甲方该自留地将归乙方所有及使用,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二0年月日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2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物业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在 商业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附平面图)

二、使用权转让期限:

自_ 年 月__日至 年_ 月 日止。

三、使用权转让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商铺使用权转让费价款为(大写)写:¥ 元)。

四、使用权转租及再转让:

乙方对上述房屋仅享有使用权、转租权,乙方及转租第三方,应履行协议的全部责任,如承租第三方未承担部分,由乙方履行。乙方转租的时间不得超过本协议时间,转租协议要报甲方备案。

乙方在使用和转租期间,不允许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或活动,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及承租第三方全权承担。

乙方在转租期间,发生任何与承租第三方的经济纠纷,由其双方自行解决,甲方无连带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

六.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合理、合法使用房屋,协议期满,将完好房屋交还甲方。

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影响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乙方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暖等费用。七、协议的变更、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定,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情形除外)。

八、协议的续签:

乙方获得的房屋在使用期限届满前90天内,可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优先承租权,但最终以双方另行订立的协议为准。

九、房屋交还:

房屋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继续购买使用权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则乙方应当在十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

十、免责条款:

遇到以下几种不可抗力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 自然灾害;

2) 政府或有关机构宣布的禁令、法令、紧急状态、管制、戒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引 起的公共设施的停止或中断;

3) 非甲方过错引起的侵害、盗窃、抢劫及其他刑事案件;

4) 因市政需要,政府或有关机构对与房屋相关的行政区划、道路名称、门牌号进行 变更等;

5) 根据法律政策改变、市政规划等政府行为限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 情形。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3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甲方:乙方:日期: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合法取得的国海证《海域使用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转让海域的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海域用海类型为,用海面积公顷(亩),批准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具体位置、坐标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转让年限至年月日为止。

第六条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内现有投资(包括底播海产品、投入的礁石等)同时转让给乙方。所有价款已包含在转让价款之内。

第三章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同意该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前述款项的万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剩余款项万元(小写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数额,付清全部海域使用转让价款,所付定金可抵充转让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一日加收未付转让价款总额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视为自行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退回已付转让价款,定金不予退回。

第十条甲、乙方双方应在本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因海域使用权过户发生的税、费均由方承担。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的再转让

第十二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海域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海域的使用用途。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十四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须于期满前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对上述海域享有完整的合法使用权,能完全支配或处理,并保证在本海域产权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债务、税项、出租、抵押等事宜,如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甲方赔偿。

第十六条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无法履行,则已付定金将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将该海域转让于其他人;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则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交给乙方。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生效与其他

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同时送给等单位备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5

甲方: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武汉市友谊南路/多福路/利济南路/中山大道地下

电话:027-85366666/858999999 传真:027-59000000 邮政编码:430000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 (住宅) (办公室)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是武汉地一大道(以下简称地一大道)的投资人,并在平时就地一大道拥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乙方在充分了解并认可地一大道性质和状况的情况下,拟受让地一大道商铺的经营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益、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地一大道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商铺的位置、面积、用途

第一条 乙方拟受让本协议所约定之商铺的商铺经营使用权。

第二条 本协议所约定之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武汉市友谊南路/多福路/利济南路/中山大道地下武汉地一大道 区 号。

第三条 商铺的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

第四条 商铺的用途仅限于经营品项为 的商品。乙方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有关的经营许可证。为地一大道整体布局考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经营的商品的品项或种类,亦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

第五条 地一大道开业时间预计为 年 月。乙方享有商铺经营使用权的期限为40年,预计自20xx年 月 日至2049年 月 日止。甲方将就地一大道的实际开业日期进行公告,若地一大道实际开业时间与本协议约定的预计开业时间不符,甲乙双方同意以地一大道的实际开业时间为准。

第二章 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额

第六条 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 按商铺建筑面积RMB 元/M2(每平方米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金额不含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空调费、公摊电费、保安、消防、环卫、绿化、排污、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修保养、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分摊。商铺内电费、电话费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期内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收费标准甲方按市政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合同印花税 合同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八条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时间 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总额的30%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时支付,剩余70%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做3—5年银行按揭支付,但应于甲方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商铺后30日内,由本人到甲方公司签订银行按揭合同。

第三章 装 修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和甲方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9.1 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位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按甲方书面同意的方案,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2 如乙方决定装修,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管理部门书面同意,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如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规定乙方装修需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装修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乙方的装修应由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因乙方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9.3 乙方应向管理部门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效果图、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9.4 乙方因装修产生废弃物,应由乙方负责清扫,妥善处理。如装修废料为大宗,可委托进行清理,所发生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9.5 乙方应在就装修取得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的同时,向管理部门缴纳装修保证金。乙方进行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及管理部门有关装修的管理规定。在乙方装修完毕之后,由乙方与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管理部门退还上述装修保证金。

第四章 商铺的启用、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乙方与甲方签定《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场地的验收、移交等手续。按甲方规定时间统一开业经营。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损坏商场的原有设备,不得经营污染环境的业务。商铺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有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乙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到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12.1 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聘用从业人员,并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遵守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管理,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12.3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签发合格证的,方可在商铺内从业。

12.4 乙方主业、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费用自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十三条 乙方合同期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用电设备或存储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工商和税务部门的要求:

14.1 悬挂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14.2 为每款出售的商品悬挂由物价局监制、甲方统一印刷的价格标签;

14.3 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应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市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仿冒商品。

第十六条 在甲方公布的市场淡季期间,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有关促销活动;除上述情况外,乙方不得在其他期间在商铺内张贴特价促销等宣传物。经甲方批准进行促销宣传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损于甲方及其他业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 乙方的营业活动应遵守如下规定:

17.1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如乙方需在商场清场后延迟离场的,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班;

17.2 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商场范围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17.3 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商铺以外的商场范围内进行拍照、摄像。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享有对商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对商场享有法定的管理权,并有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变更商场名称及更换管理部门,以及有权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商场公共区间而无须通知乙方。

第十九条 甲方需定期进行商场结构和共用设备检查和维护,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如因商场维护须乙方临时搬迁的,乙方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甲方须对商场进行卫生、管理秩序、防火安全及工商等检查工作,乙方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的发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1.1 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

21.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一切纠纷;

21.3 乙方故意破坏或过失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

21.4 因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损害;

21.5 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21.6 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21.7 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

21.8 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它事件。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依约使用商铺或出租、转让他人,进行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以自己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证经营。合同期满,乙方应自行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废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设备、设施、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期内,乙方或其承租户需要增加或更换经营服装的品牌,应提前至少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准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六条 为地一大道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商铺经营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转借,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乙方将商铺出租第三人,必须交一份租售合同原件给甲方备案。租赁合同不得超逾本合同的期限。乙方、第三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的《武汉地一大道商场管理公约》。《管理公约》详见附件。甲方及其管理部门可依据商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有关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代乙方经营并另行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弥补甲方损失后,可付给乙方:

29.1 未经甲方同意,开业初乙方无故超过十日仍未开始营业的,开业后连续三日不营业或在合同期内每两个月累计歇业超过十五日的,但经甲方同意的装修的情形除外;

29.2 乙方违法经营或利用商铺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29.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擅自变更商铺的用途;

29.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约定;

29.5 乙方拖欠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额、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以及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其中任何一项超过十五日;

29.6 乙方或乙方的从业人员在商场内聚众或参与闹事、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

29.7 乙方违反合同的其它规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期满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如乙方提出将铺位的经营使用权转让过户,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终止合同时,双方须共同检查和交接商铺,乙方必须付清应付费用。如商场、商铺结构或设备、设施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终止合同之日起当日内迁出商铺,逾期不迁的,每逾期一个星期,乙方按本合同转让款每平米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时间不足一个星期的按一个星期计。逾期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放弃认购商铺内相关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措施进驻商铺和处理商铺内的物品。

第九章 安全防火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34.1 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 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4.3 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购买的经营使用权的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4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签定《武汉地一大道安全防火责任书》。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自然现象,动乱、战争、疾病流行等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预料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一大道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终止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铺,所缴纳的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按40年平均计算,由甲方在办理退铺手续时扣除乙方应缴费用后,将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缔结、生效、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乙方的联系电话、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不及时通知的,甲方按乙方变更前的电话号码、地址送发的通知,视为已送达

乙方,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通知,甲方可选择当面送达、按本合同所述通信地址(或乙方随后书面通知乙方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即将信函置于该商铺适当位置后满七日)等方式之一,均视为有效送达。让乙方商铺内营业人员的签收行为应视为乙方的签收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 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其余副本交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定。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6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一次性缴纳。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2、分年度缴纳。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以此类推。

4、其他方式缴纳。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帐户名为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证书办理。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

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7

转让人:__杭州飞迈德箱包有限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褚家坝村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李伟森____________台胞证号:(01269666 )

注册地址:__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红丰南路毓秀家园三幢二单元102室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第9127567号“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一万元整;

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18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发布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30日内以__现金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转让人:杭州飞迈德箱包有限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受让人:李伟森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8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让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居易国际广场”地下车位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甲方位于“居易国际广场”地下车位第 号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二、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约定转让的停车位使用权定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价格不含该地下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车位款_________元,即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四、交付及交接手续

1、双方约定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该车位通行卡的交接手续,乙方取得通行卡视为甲方办理交接,但乙方未付清全部车位款的,甲方有权暂不办理。

2、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及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场办理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视为甲方已经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应当自约定交付日起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甲、乙双方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对该购买的地下车位不享有产权,但享有与房屋主体同等年限的使用权。若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等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等相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的,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位使用年限等均按国家法律政策或相关地方规定处理。

2、乙方购买的地下车位仅作为轿车类小型车辆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做其他用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所购买的地下车位的用途、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及/或第三方的损失。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该地下停车位分布图上的位置、大小、高度等相关情况已明确无误。

4、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转让价款且甲方交付地下车位后,本合同项下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本合同以及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权利凭证。

5、如该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今后若遇政府因战争或其他原因需要征用防空设施,或关于停车位使用权的政策发生变化,该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按政府要求办理收回时,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且不得因此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6、若今后出台通过补缴税费等形式获得地下车位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乙方要求办理所购的地下车位权属证书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办理所购买的地下车位的产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及所所有税费。甲方仅承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权属证书的协助义务。

7、乙方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制度,且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8、乙方使用地下停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因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停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乙方在地下停车位使用或行驶过程中,不得损坏车道及公共设施(如反光镜、消防箱、房屋结构等),如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进行修复或赔偿。

10、甲方或物业公司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停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修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安排好其他临时泊位,确保乙方可以停车。乙方不按要求进行配合工作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乙方未征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或未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价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地下车位或本合同之任何权益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

12、甲方已经委托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乙方所购的地下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认可并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对乙方所购地下车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式、管理费用及其支付,具体以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13、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三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总价款。

(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不超过 30 天(含30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1 %的逾期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本合同项下的地下车位(库);甲方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免除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总额 0.1 %的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本合同项下地下车位,甲方未按时交付本合同项下地下车位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 0.1 %的逾期违约金。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六、附则

1、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9

甲 方: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__ 售楼部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护照号:__________国籍:中国联络电话 :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联络地址:__________购买房号: 号房

甲方以合法方式取得位于 _____________项目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了地下停车场(在战时可作为人防工程使用)。现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车位并许可乙方使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同意将车位有偿交乙方使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 车位基本情况

1、本合同项下的地下车位编号为“梧州彰泰城”项目地下第 号车位,车位的用途系用于停放小型汽车;

2、乙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已对本合同所涉车位的性质、位置和配套设施设备以及该车位的长度、宽度、高度、面积范围、周边环境布局、商业、交通和使用功能等所有物业状况、法律状况以及政策与市场风险均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没有异议,乙方承诺事后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3、乙方基于本合同而享有对该车位排他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使用权的年限按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4、若国家法律或当地法规、政策今后规定可以通过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获得地下车位产权的,办理车位产权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同时办理车位产权证的手续和所有交易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若政府要求甲方统一收取后缴纳的,甲方有权代为收缴相关款项,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期限将该费用交由甲方缴纳;若乙方未按规定缴纳该费用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后果;

5、若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法规、政策的规定,购买该车位所在建筑区划特定要求的商品房后才具备使用该车位的资格的,乙方应当根据该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若乙方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该资格变更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甲方有权依法终止本合同收回车位,双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结算。

第二条、合同价款:

1、该车位按个计价,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 );其中:增值税率为 9% ,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 ,增值税金为人民币 元。(车位原价为人民币 元整 (¥ )。该价款不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内,不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

2、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

第一期款:人民币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含定金)。

(2)、分期:

第一期款:人民币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含定金);

第二期款:人民币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三条、交付期限:

1、乙方付清全款后,甲方于 前将本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乙方使用(未付清车位转让款的,车位交付期限顺延)。车位的风险和费用自该日期转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该日期视为乙方接收日,车位的风险和费用自动转移由乙方承担;

2、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

3、如乙方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无论因任何原因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款、物业服务公司收费及其他所有费用,而甲方仍愿履行合同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即有权按乙方累计逾期天数相应顺延交付期限;同时,该车位损毁、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签订后,若今后国家法律或当地法规、政策要求车位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税费或其他费用的,由乙方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若政府要求甲方统一收取后缴纳的,甲方有权代为收缴相关款项,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期限将该费用交由甲方缴纳;若乙方未按规定缴纳该费用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后果。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不经通知将该车位另行处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含车位再次卖出后的甲方差价损失)。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乙方发生逾期付款将丧失甲方给予的车位价款折扣优惠,乙方须在约定的车位交付期限前按照折扣前的价款总金额补足价款。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履行交付义务的,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 30 天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0 天的,乙方有权自该30天届满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的 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另与他人签订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使用合同;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视为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六条、车位建筑质量的处理

1、车位的建筑质量以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的外观等为标准。对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车位接收时书面提出;

2、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拆除地下空间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地下空间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包括但不限于向地下空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如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乙方须负责恢复该地下空间原状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此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的任何处罚);若因此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若乙方拒绝承担责任或赔偿的,甲方有权收回并处置该车位用于抵扣相关赔偿款,不足抵扣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3、乙方不得擅自对车位加建或改变其外观,结构、用途,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属必需改变的,乙方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甲方及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乙方使用不当、对该车位进行改造、装修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修复费用;

4、乙方应在交付日对该车位建筑安全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交付日起算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所提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甲方已按约定日期合格交付该车位。除乙方在验收期限内提供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质量评定意见外,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接受该车位交付,否则即视为甲方已在约定日期将该车位交付乙方;

5、乙方不得因其车位内或附近存在地上、地下公共设备、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管道、通讯管道、燃气管道、窨井、窨井盖、供电设施等)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解除合同、索赔或其他权利要求,并且乙方不得损毁或破坏、改动及改建前述公共设备、共用设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事故或设施设备损毁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或相邻车位维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乙方所购车位,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相邻权人配合维修,乙方应自行与相邻权人协商维修事宜,若因相邻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维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维修单位或人员应在维修完成后恢复原状;

7、乙方同意为毗邻权利人所有的车位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造、通行、修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不得彼此向毗邻权利人及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赔偿;

8、乙方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甲方的提示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第七条、物业服务及公共规约:

1、乙方使用该车位仅限于停放汽车,严禁用于摆放除汽车以外的任何物件,不得影响小区的环境卫生,不得改变甲方交付时车位的现状,并必须遵守广西彰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规定。如乙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乙方应自车位交付使用起每月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交费标准为50元/月/位,该费用用于地下停车库的场地设施维护和照明用电和灯泡、地面清洁等开支,该费用不含车辆保管费;

3、车位交付使用后,乙方须凭本协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用业主IC卡录入车辆信息和使用信息等(每张卡工本费 元,远程卡费用另计),如IC卡遗失,必须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卡,以免造成损失;

4、乙方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所购车位许可本小区其他业主使用;

5、乙方将车位许可第三人使用(无论有偿或无偿)时,为便于对实际使用人的服务,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告知第三人在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6、乙方出租车位时,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缴纳并承担缴纳的连带责任;乙方转移车位使用权的,需交清转移之前的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若本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法规、政策的规定认定本合同无效或应当终止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由乙方向甲方结算支付已使用期限的车位使用费;

(1)车位年使用费=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签订合同之日起的土地使用年限;

(2)按同地段车位租赁的市场价格向甲方支付在此期间的车位租赁费;

(3)上述第(1)(2)项租赁费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甲方扣除该车位使用费后,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车位使用费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2、若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法规、政策的规定,对车位或车位所在建筑区域进行征收、征用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同意其所购住宅/商铺已享受的“同时购住宅/商铺+车位享 折”的额外折扣优惠(优惠金额为 元)由甲方收回。乙方须将前述所享受的优惠金额自甲方通知日之日起2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逾期退还的,应承担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在应退还乙方的车位款(如有)中相应扣减。

4、本条上述各款双方同意为独立性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任何影响。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使用期限内,乙方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本合同效力及于其受让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受,乙方应当在转让后3日内将相关转让合同报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备案,相关资料报备之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3、因履行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由导致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的违约责任总额不超过乙方已实际支付的车位总额的3%;

4、若因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同约定的任一款项、或该车位被查封、预查封等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或解除合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的,除双方补签协议予以免责外,解约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

经手人: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

财务: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年月日 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0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                     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合法取得的国海证         《海域使用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转让海域的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海域用海类型为     ,用海面积    公顷(     亩),批准使用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具体位置、坐标为:                                       。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转让年限至   年   月   日为止。

第六条 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内现有投资(包括底播海产品、投入的礁石等)同时转让给乙方。所有价款已包含在转让价款之内。

第三章 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条 双方同意该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为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前述款项的           万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剩余款项      万元(小写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数额,付清全部海域使用转让价款,所付定金可抵充转让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一日加收未付转让价款总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视为自行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退回已付转让价款,定金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甲、乙方双方应在本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因海域使用权过户发生的税、费均由     方承担。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再转让

第十二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海域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海域的使用用途。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须于期满前     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对上述海域享有完整的合法使用权,能完全支配或处理,并保证在本海域产权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债务、税项、出租、抵押等事宜,如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甲方赔偿。

第十六条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无法履行,则已付定金将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将该海域转让于其他人;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则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交给乙方。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生效与其他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同时送给                      等单位备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1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大岭山中学后门的教师宿舍楼d幢101(即靠近学校后门的那一套)的使用权明确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屋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自用使用权面积为93关规定而定.,使用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若房屋转让给乙方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则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遇到中途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赔偿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交易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转入房款壹拾万元整,转帐银行:东莞市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转入帐号的存折持有人姓名:,转入的帐号: 。余款贰万元整乙方于 20_年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现金。

第三条 手续办理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时,甲方应即时将之前的房屋购买证明(大岭山镇政府开出的)和收据等相关材料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使用权交接

双方同意于 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没有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屋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元整的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见证人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2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3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天津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____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见附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

1.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分摊土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2.独自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土地用途为: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元(美元)。甲方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交付土地使用权。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宗土地无权属及经济纠纷,该宗土地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等情况。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双方依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到________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契税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本宗土地涉及《________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见附件)所规定的受让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乙方承担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的原有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本合同所指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出租或因抵押等事由出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合同乙方所有后继者受让人都是本合同中乙方权益和责任的承受人。

第七条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____市、天津法规及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天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津保合字第_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盖章)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盖章)________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4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超市,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海域使用权两宗,海域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103570031号(宗海面积7.03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两宗海域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均为2059年9月29日,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及港口用海,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项目性质为经营性。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东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情况。甲方对本条前述基本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甲方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集竞买方,乙方被确定为买受方,本合同项下两宗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将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付清。乙方预先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壹佰万元可冲抵转让价款。

四、产权交割及权证的变更:

乙方向甲方付清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后15日内,甲方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后视为交割完成。甲方将转让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交割完成后,甲乙双方凭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海域使用权证书,同时按规定缴交税费。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海域使用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及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资产审计评估费用、契税等税费(但甲方需提供合法的凭据)。

六、本合同生效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本合同生效后,与该两宗海域使用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海域用途,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该两宗海域使用权已开发、利用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相关的所有政府批文及码头工程的勘察、设计、环评等成果)也随之转移给乙方。甲方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因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为逐年缴纳,该宗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该两宗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类型,需取得原出让方同意,并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七、期限届满处理

1、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期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2、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准予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并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转让价款;乙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已经缴纳的剩余转让价款应退还乙方,但是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其已经投入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清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0.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付清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的,每逾期1日,应按乙方已支付价款0.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提供转让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已付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争议处理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乙方同意接受转让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公告》、《竞买须知》、《产权交易电子竞价规则》、《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受让意向登记表》、《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对转让标的物相关文件皆已查阅并无异议。

乙方对转让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内容(含瑕疵)无异议。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的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一份。 本合同附件目录:

1、产权交割资料清单;

2、东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厦银兴资评(20xx)102072评估报告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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