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热门两篇)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通用2篇)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1

各相关部门:

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结合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于20xx年11月9日召开处务会研究决定,同意撤销杨洋、徐丹、张奎、孙颖、吴娟等35名同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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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2

,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瑞安锦湖街道瓦窑村人,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担任局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20xx年3月起担任马屿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

在担任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20xx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黄小兵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小兵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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