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通用2篇)
王海云(学号:2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海云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
庞宇,男,学号为:14150071,在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1—15周中,累计旷课10学时。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给予警告处分。
经院领导同意,现已将处分放至其学籍档案,后期如积极悔改,表现良好,半年后经个人申请,班主任和院领导同意,可撤销此处分。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鉴,切勿违纪。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