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拘留决定书(精选2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 ) 执 字第 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 一案中,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再收到决定书后,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 ) 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本院在---- 执行书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