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制度4次改革(精选2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别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XX年。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
亮点和遗憾:改革实现了从供给制到货币制的跨越。然而该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直到1985年“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才解决上述问题。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此次改革强调在条件成熟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亮点和遗憾:虽然这次改革制定了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的地区津贴制度,却恰逢我国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急剧扩张,导致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巨大工资差。